第四 ‧ 二章 考試及監考規則

(以英文版本為準)
 
以下為香港教育大學之考試及監考規則,各課程統籌主任及/或科目講師在需要時可加以改動,以資配合。校方將為有特殊需要之學生提供適當的考試安排。
 
1 校方須給予考生充裕時間,以得悉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2 在預定開考時間前三十分鐘,校方須確定考試場地預備妥當。
3 空白的答題簿應在考生進場前放置桌上。
4 考生只可將首席監考員批准的書寫文具及繪圖工具放置於桌上。考生應將個人物品及其他未獲批准之物品,包括書籍、筆記、印刷品、紙張及電子/通訊器材(例如:平板電腦、手機、多媒體播放器、電子詞典、數據庫手錶、智能手錶或其他具有通信或數據存儲功能的可穿戴技術等),放於座位下方。考生必須於開考前及考試進行期間關掉手提電話(包括響鬧功能) 及電子/通訊器材,確保衣袋內、身上、桌上或抽屜內沒有這些物品。
5 可於試場使用之計算機型號名單應於考試前最少兩週公布。
6 開考前十分鐘應作出宣布,通知考生就座。
7 考生最遲須在開考前五分鐘就座,並待首席監考員宣布開考方可開始作答。
8 考試期間,考生須遵從首席監考員宣布的指示。
9 宣布開考時,首席監考員應要求考生將學生證放於桌面右上角,供監考員點名記錄。
10 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抄襲或讓他人抄襲答案,也不得抄襲從上述任何電子/通訊器材所得的答案。
11 開考三十分鐘後,遲到考生必須得到首席監考員之批准,方能進入試場應考。
12 開考後三十分鐘內,考生一概不得離開試場。
13 監考員應於開考十五分鐘後點名。
14 考生若需於考試中途暫離試場,須先請准首席監考員,並由一名監考員陪同離場,考生不得攜帶任何電子/通訊器材。考試期間,未經首席監考員或監考員批准,考生在試場內外均不得與他人溝通或試圖溝通。
15 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內,考生一概不得離開試場。
16 考試期間,考生應保持肅靜。考生若滋擾考試進行,如與他人談話、發出擾人聲響或沒有關掉手提電話或電子/通訊器材,可被飭令離場。
17 考生若對試題有任何疑問,應於開考後十五分鐘內先舉手向首席監考員或監考員示意,方可詢問。
18 首席監考員應在考試時間尚餘十五分鐘時,向考生宣布時間。
19 首席監考員宣布考試結束時,考生應立刻停止作答。
20 考試完畢後,監考員須立即收回所有答題簿,密封後交予有關之校內考試委員。
21 考試完畢後,考生應留座靜候,待全部答題簿收妥,集齊密封後,由首席監考員指示離場。
22 考生不得把任何由監考員派發之物品攜離試場。
23 考生如有任何關於考試的投訴,須於完成該場考試後七日內致函教務長提出投訴。
24 考生如有違犯任何考試及監考規則,將受校方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