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論壇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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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員應受監管

 

證監會早前發表了《關於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的監管架構的諮詢文件》。分析員和上市公司有「要好」的工作關係,是眾所周知的事;最近的「廣興」事件中,執行董事涉嫌串同證券分析員撰寫有利該公司的分析報告,而並不是根據事實的真相來撰寫。我們也知道分析員會對不同的客戶(尤其是大客戶),選擇性地公開分析報告的內容。所以,小投資者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十分普遍。

分析員會有以下兩種利益衝突的情況:第一,分析員隸屬投資銀行的融資部。投資銀行一方面要擔任公司上市及公司重組的交易,另一方面,投資銀行的研究部亦要撰寫報告以宣傳新股。雖然工作是由不同的部門負責,但整體上兩個部門同屬一間投資銀行。故此,外人會認為這兩個部門是有聯繫的。

第二,上市公司也可能行賄分析員以使他們在撰寫該公司的分析報告時,加入不正確的資料或錯誤的數據。在分析報告公布之前,分析員可能會買賣該公司的股票,從而獲取利益。一些較有良心的分析員,可能會透過家人或朋友買賣該公司的股票,而不直接參與該公司的股票買賣。

近年,美國的證監會有嚴格的條例監管分析員,而美國的投資管理及研究協會,亦有內部的紀律委員和紀律守則監管其會員和保障投資者。姑勿論這自我監管機制是否有效,香港根本連這個自我監管機制都沒有。

在香港,有關的諮詢文件只集中監管已註冊的分析員(也即是已經向證監會註冊的分析員)。當然,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但是諮詢文件卻忽視了其他的「分析員」:例如報章上的專欄作者,和電視節目上的主持人和嘉賓。大家都知道電視的財經節目或報章上的投資版是很受歡迎的,在這些媒體發表意見的人,包括記者、教授、專業投資者和名人,當中大多數並不是已經向證監會註冊的分析員,也不在監管架構之內。在草擬新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時,雖然曾經商討這問題,但是由於新聞自由的關係,這些「分析員」並不包括在條例管制的範圍內。

筆者認為證監會應該鼓勵已註冊的分析員在刊物發表意見時,在文章的標題前加入聲明,讓讀者知道文章的作者是已經向證監會註冊的分析員。另一方面,報章的編輯亦應該共同編寫一份行業守則,使有關的作者和傳媒人有法可循,這對報章的聲譽也有正面的影響。同時,投資者需要接受教育,令他們懂得分辨由已註冊的分析員,和由未經註冊的分析員所發表文章的分別。因為當問題發生時,已註冊的分析員是需要承擔責任和後果,而未經註冊的分析員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和後果。

個人操守是問題的最後關鍵,假如分析員想以不法的手段獲得利益,無論怎樣監管也是徒然的。例如分析員可以吩咐其家人或朋友代替他們買賣股票。香港的證券市場應該建立一個良好的制度,使私人投資者在問題發生後仍可追究法律責任,現時我們只可依賴市場監管人替我們追究法律責任。究竟怎樣的監管制度最好?筆者認為投資者應該依靠自己而非其他人。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