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評論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4-4-19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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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規管保薦人不容忽視

 

  筆者一直認為,有關部門應該對保薦人的規管進行改革,從而更好地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然而,自從二○○三年五月聯交所加強規管保薦人諮詢文件出台至今,各大、中、小型投資銀行均對文件中提議的改革表示了強烈的反對。這似乎暗示本港的IPO(新股上市)體系已經趨於完美,保薦人的誠信無懈可擊,審查機制成熟完善?如果是的話,那每一本招股書�堛漱漁e一定準確無誤,而新上市公司也一定具有卓越的素質。但是,事實並非如此,比如二○○二年爆發的「歐亞事件」。在本港上市不足半年的歐亞農業,最終被揭發招股書中,從主營業務到財務報表都與事實大相逕庭;公司的最後去向至今未有定論,飽受損失的只是大小股民。

  由保薦人的反對態度看來,他們並沒有意識到自己作為中介人的角色有多重要,而且也不想為此負上責任;同時,此次諮詢也顯示了類似的公眾諮詢其實並沒有諮詢到真正的大眾,聯交所收到的,只是來自投資銀行作為保薦人的意見。試問,有誰會心甘情願地被監管?從來最理想的狀態就是做事沒有任何約束和不用負任何責任。

須確保招股書資料無誤

  在新股上市的過程中,保薦人在解決訊息不對稱的問題上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在首次招股過程中,投資者對新上市公司知之甚少,所以由保薦人和其他中介人士包裝、提供的招股書就成了中小投資者唯一的訊息來源,也幾乎是他們投資判斷的所有根據。保薦人卻可以了解這家公司的運作情況,知道此公司是否具備上市的資格;他們協調新股上市的整個過程,包括審計、準備法律文件等,因此,他們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當然,筆者也認為保薦人不需要對公司上市後的經營表現負責;上市後,公司也有可能因為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影響業績,使投資者蒙受損失,這是投資者需要承擔的風險(當然,本港缺少合理的退市機制,也保留了為數甚多「不務正業」和沒有交投的上市公司,但這是題外話了)。但是,保薦人的責任在於確保招股書中資料數據的準確性,讓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決定,不致被誤導或欺騙。

出事後毋須負責

  隨著愈來愈多內地民營企業來港上市,保薦人的作用更凸顯其重要性,因為此類企業大部分甚至全部資產都在內地,應該怎樣去估量這些資產呢?投資者只能依賴保薦人;當然,做審計核查的並不是保薦人,但他們為公司挑選核數師從事審查工作。因此,保薦人也應為招股書中資料的準確性負上部分責任。

  有關部門應該考慮如何使各金融中介機構,包括保薦人、律師和核數師等,負起他們在包裝公司上市過程中應負的責任,在公司爆出醜聞時面對他們應該要承擔的後果。相信投資者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在事件發生之後,各方互相指摘,推卸責任,最終沒人對事件負責。

  筆者預測此次公開諮詢將以這種方式不了了之。監管者將假裝什麼也沒有發生,並期望隨著時間的流逝,讓投資者忘記一切。如果真是這樣,那將是所有投資者的不幸。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