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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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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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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候選人均須經提名,每名候選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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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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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慣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均可提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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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提名者不拘是否香港居民
(請參考遴選準則第4項)。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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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院校長為主席的工作委員會將先按既定的評選準則,對所有獲提名者初步評核,再向遴選委員會提交入選名單。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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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提名均嚴加保密,遴選委員會及工作委員會均不會接觸任何獲提名的人士。若需就與提名有關的資料求證或澄清,一概只會透過提名人進行。是否知會候選人有關提名事宜,將由提名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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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準則 |
1. |
候選人現時在業與否均可,惟必須具教學專業資格,且曾擔任正規教學職務。候選人可以是從事教學的專業教育工作者,或有適當背景而在不同範疇以各種身份從事與教育有關之工作的人士。候選人也可為退休人士,曾擁有出色事業而具備上述全部或部份特質者。 |
2. |
候選人之成就以其工作範疇及其影響的深廣程度衡量,視其如何激發學生學習,使之成為有價值的個體,最終以不同方式貢獻社會,促進本港在社會、文化及知識領域的發展。他們的成就須能在某程度上彰顯教院「共享學教喜悅,盡展赤子潛能」的遠景。 |
3. |
候選人須能在其相關的工作範疇,對本港教育制度下的學習及/或教學文化產生關鍵正面的影響;或在與教育課題有關的社會服務上有出色的表現。 |
4. |
候選人如為香港居民固屬理想,惟非必須,蓋因「傑出教育家」的概念不受地理或國家界域所限;然而,候選人的成就是否與本港情境密切相關,當會成為遴選過程中的主要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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