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
經濟評論

張仁良鄭偉仁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助理教授

2001-12-14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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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資本協定對亞太區銀行體系的啟示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於 二 ○ ○ 一 年 一 月 頒 布 一 套 新 修 訂 的 資 本 協 定 以 代 替 舊 的 資 本 協 定 。 對 於 這 份 修 訂 案 , 委 員 會 已 經 收 到 來 自 多 方 的 意 見 稿 。 有 鑒 於 此 , 委 員 會 將 在 二 ○ ○ 二 年 初 頒 布 一 套 最 後 的 、 完 整 的 新 協 定 , 並 於 二 ○ ○ 五 年 正 式 實 施 。 新 資 本 協 定 將 修 正 原 有 的 百 分 之 八 的 風 險 資 本 水 平 以 及 加 權 風 險 資 產 的 計 算 方 法 。

    一 些 發 展 中 國 家 認 為 舊 的 資 本 協 定 對 非 經 濟 與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的 成 員 是 不 公 平 的 , 因 為 它 提 高 她 們 的 融 資 成 本 。 在 新 協 定 中 , 銀 行 的 信 用 風 險 評 估 有 三 種 方 式 : 一 、 標 準 法 , 即 對 現 存 的 方 式 進 行 的 修 正 , 依 賴 於 銀 行 外 部 的 信 用 評 級 ; 二 、 內 部 評 級 法 ; 三 、 高 級 內 部 評 級 法 。 後 兩 者 有 賴 於 銀 行 自 身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

    由 於 目 前 大 部 分 銀 行 仍 不 具 備 內 部 評 級 法 所 要 求 的 技 術 能 力 , 因 此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會 倡 導 採 用 漸 進 式 , 即 大 部 分 銀 行 在 最 初 首 先 遵 循 標 準 法 , 然 後 隨 著 能 力 的 提 高 再 慢 慢 過 渡 到 內 部 評 級 法 。

    很 多 評 論 員 認 為 , 存 在 的 方 式 愈 ? h , 就 愈 不 能 夠 在 銀 行 間 形 成 同 一 標 準 , 因 此 也 就 無 法 建 立 一 個 公 平 的 市 場 。 大 家 期 待 一 個 簡 化 、 標 準 的 方 法 能 夠 孕 育 而 生 , 把 其 他 方 法 取 而 代 之 。


亞 銀 實 行 新 協 定 存 障 礙


    對 於 許 多 亞 洲 的 銀 行 來 說 , 實 行 新 協 定 的 內 部 評 級 法 仍 有 很 多 障 礙 , 主 要 是 缺 乏 歷 史 違 約 數 據 和 標 準 的 風 險 權 重 評 估 方 法 , 這 些 都 是 有 效 的 風 險 管 理 的 關 鍵 , 當 然 , 還 包 括 諸 如 數 據 標 準 化 、 數 據 挖 掘 等 其 他 方 面 的 問 題 。 此 外 , 新 協 定 還 要 求 銀 行 實 行 一 致 的 內 部 審 計 、 貸 款 審 核 和 內 部 評 估 等 活 動 , 這 些 都 對 亞 洲 銀 行 的 人 力 資 源 提 出 挑 戰 。

    即 使 採 用 標 準 方 式 進 行 信 用 風 險 評 估 , 對 於 那 些 亞 洲 的 銀 行 也 並 非 一 件 易 事 。 雖 然 全 世 界 的 評 估 機 構 的 數 目 一 直 在 增 加 , 但 是 在 發 展 中 國 家 , 這 樣 的 機 構 仍 很 少 。 因 此 , 發 達 國 家 的 評 級 機 構 將 要 在 全 世 界 發 揮 起 重 要 的 作 用 。 新 協 定 中 提 出 的 新 資 本 要 求 將 迫 使 新 興 市 場 的 銀 行 提 高 它 們 的 最 低 資 本 額 , 從 而 導 致 趨 緊 的 資 金 狀 況 和 上 升 的 利 率 水 平 。

    當 然 , 提 高 的 資 本 要 求 同 時 也 為 儲 蓄 加 上 一 道 保 險 , 減 小 危 機 發 生 時 對 大 眾 儲 蓄 的 負 面 影 響 。 亞 洲 的 許 多 銀 行 與 其 他 地 方 的 銀 行 相 比 面 對 更 多 的 風 險 ,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使 銀 行 和 借 款 者 的 信 用 評 級 下 降 , 新 協 定 中 的 資 本 要 求 一 旦 被 貫 徹 實 施 , 銀 行 業 的 復 甦 步 伐 就 會 減 慢 。 所 以 , 很 多 銀 行 很 難 如 期 履 行 資 本 協 定 。 到 時 , 銀 行 是 通 過 提 高 資 本 , 還 是 通 過 放 棄 高 風 險 的 資 產 來 滿 足 新 的 資 本 要 求 , 將 對 企 業 ( 尤 其 是 小 企 業 ) 融 資 環 境 產 生 巨 大 的 影 響 。


內 部 評 級 法 加 劇 經 濟 周 期 性


    在 新 協 定 下 , 注 入 新 興 市 場 的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至 少 在 短 期 內 將 減 少 , 從 而 阻 礙 這 些 地 區 的 經 濟 發 展 。 新 協 定 中 的 內 部 評 級 法 將 加 劇 商 業 循 環 的 「 周 期 性 」 , 致 使 經 濟 繁 榮 時 信 貸 驟 增 、 經 濟 蕭 條 時 信 貸 不 足 。

    現 在 , 在 日 本 這 種 情 況 已 經 發 生 , 即 使 是 資 金 充 裕 , 銀 行 也 不 願 放 出 貸 款 , 使 經 濟 的 復 甦 步 伐 進 一 步 放 緩 。

    還 有 一 種 可 能 性 會 出 現 , 那 就 是 銀 行 提 高 自 身 的 風 險 評 估 能 力 , 進 而 促 使 銀 行 趨 向 於 那 些 違 約 風 險 低 的 資 產 , 高 風 險 的 資 產 由 於 要 相 應 較 高 的 資 本 費 用 , 所 以 不 受 銀 行 的 青 睞 。

    考 慮 到 「 周 期 性 」 的 問 題 , 委 員 會 表 示 可 能 會 先 保 持 原 有 百 分 之 八 的 資 本 要 求 , 但 銀 行 和 監 管 者 要 共 同 努 力 在 經 濟 較 佳 的 時 期 提 高 資 本 要 求 , 以 避 免 在 經 濟 環 境 變 壞 時 貸 款 市 場 產 生 劇 烈 變 化 。

    評 論 員 認 為 , 新 協 定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部 分 是 「 監 管 當 局 的 監 察 」 。 不 過 , 目 前 監 察 力 量 仍 未 達 到 所 需 水 平 , 監 督 機 構 有 可 能 會 對 銀 行 實 行 一 些 收 費 以 資 助 監 察 系 統 的 完 善 。 監 管 者 需 要 更 多 的 有 關 評 估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的 指 引 以 及 外 部 評 級 機 構 的 評 級 訊 息 。

    同 時 , 監 督 機 構 間 跨 區 域 的 合 作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由 於 新 協 定 旨 在 鼓 勵 銀 行 自 身 去 決 定 他 們 的 資 本 水 平 , 所 以 儘 管 有 法 律 支 持 , 監 督 機 構 也 很 難 促 使 銀 行 遵 行 高 於 最 低 要 求 的 資 本 水 平 。

    毫 無 疑 問 , 新 資 本 協 定 是 對 舊 資 本 協 定 的 進 一 步 完 善 和 發 展 , 它 可 以 起 到 提 高 銀 行 業 的 信 心 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防 範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再 度 引 發 的 作 用 。 同 時 , 新 資 本 協 定 對 銀 行 和 監 管 機 構 在 今 後 如 何 提 高 它 們 的 風 險 管 理 水 平 提 出 挑 戰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