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報
經濟特稿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1-5-10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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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機構與上市公司非對立

 

一 個 成 功 的 金 融 市 場 具 有 三 大 主 要 特 征 ﹕ 一 、 好 的 上 市 公 司 ﹐ 二 、 誠 信 的 專 業 人 士 ﹐ 三 、 有 效 的 監 管 者 。 如 果 上 市 公 司 和 專 業 人 士 是 金 融 市 場 的 硬 件 ﹐ 則 監 管 者 就 是 金 融 市 場 的 軟 件 ﹐ 在 有 了 良 好 的 硬 件 設 施 的 基 礎 上 ﹐ 軟 件 發 揮 著 組 織 、 協 調 、 控 制 、 監 察 的 作 用 。

以 前 ﹐ 香 港 的 監 管 機 構 主 要 由 證 監 會 、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和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組 成 。 三 者 一 起 負 責 監 管 市 場 的 運 作 ﹐ 在 監 管 的 過 程 中 ﹐ 由 于 分 工 不 清 ﹐ 產 生 了 很 多 重 複 監 管 的 地 方 。 當 兩 所 合 併 之 後 ﹐ 監 管 的 責 任 有 了 清 晰 的 分 工 ﹐ 重 複 監 管 現 象 得 到 明 顯 的 改 善 。 證 監 會 除 了 負 責 監 管 兩 所 及 它 們 的 結 算 所 外 ﹐ 還 在 收 購 和 合 併 活 動 、 監 管 投 資 產 品 的 要 約 、 以 及 市 場 的 不 當 行 為 的 法 規 執 行 方 面 ﹐ 發 揮 前 線 監 管 功 能 。 至 于 上 市 公 司 方 面 ﹐ 則 由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負 責 主 板 和 創 業 板 上 的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的 前 線 監 管 。

作 為 一 個 有 效 的 監 管 者 的 首 要 條 件 是 被 賦 予 足 夠 的 監 管 權 力 。 只 有 滿 足 了 這 個 條 件 ﹐ 才 能 保 證 監 管 者 可 以 有 效 的 行 使 它 的 權 力 ﹐ 充 分 的 發 揮 它 的 監 督 職 能 ﹐ 建 立 有 信 譽 的 市 場 ﹐ 促 進 市 場 的 發 展 。


新 的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草 案 》 擴 大 了 證 監 會 原 有 的 權 力 ﹐ 令 證 監 會 的 權 限 符 合 現 代 社 會 的 要 求 ﹐ 使 之 與 國 際 知 名 的 監 管 機 構 看 齊 ﹐ 並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填 補 、 糾 正 了 現 有 監 管 構 架 內 不 足 的 地 方 ﹐ 提 高 了 監 管 者 的 有 效 性 。

除 了 具 有 足 夠 的 監 管 權 之 外 ﹐ 一 個 有 效 的 監 管 者 還 需 具 備 廣 泛 的 市 場 知 識 ﹐ 敏 銳 的 洞 察 力 ﹐ 準 確 的 分 析 能 力 ﹐ 以 及 戰 略 眼 光 和 誠 實 可 信 等 特 質 。

那 麼 ﹐ 市 場 和 投 資 者 如 何 去 判 斷 監 管 者 是 否 有 效 呢 ﹖ 以 本 人 之 見 ﹐ 可 以 設 定 幾 個 評 判 的 指 標 ﹐ 結 合 起 來 作 為 衡 量 的 標 準 。 比 如 ﹐ 可 以 設 定 的 指 標 包 括 監 管 機 構 在 一 年 中 調 查 的 個 案 個 數 、 總 共 花 費 的 時 間 、 平 均 每 一 個 個 案 所 佔 的 時 間 ﹐ 調 查 成 功 的 個 案 數 、 佔 總 個 案 數 的 比 例 等 等 。

另 外 ﹐ 為 了 衡 量 和 提 高 香 港 監 管 機 構 的 有 效 性 ﹐ 還 可 以 與 其 它 地 區 的 監 管 機 構 相 比 較 ﹐ 取 長 補 短 ﹐ 保 持 長 期 的 持 續 發 展 。

在 提 高 監 管 者 有 效 性 的 同 時 ﹐ 還 要 加 強 監 管 者 與 被 監 管 者 的 溝 通 。 其 實 ﹐ 二 者 並 不 總 是 對 立 的 ﹐ 他 們 有 著 共 同 的 目 標 ﹐ 那 就 是 市 場 健 康 的 發 展 。 只 有 加 強 二 者 的 溝 通 ﹐ 才 能 將 他 們 的 利 益 結 合 在 一 起 ﹐ 減 少 之 間 的 衝 突 ﹐ 更 好 的 配 合 市 場 的 發 展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