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
國是港事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1-4-10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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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開源要戒急用忍

 

    不 久 前 , 渣 打 銀 行 宣 布 向 平 均 結 存 少 於 一 萬 元 的 存 戶 收 取 每 月 一 百 元 的 手 續 費 , 隨 即 引 起 小 存 戶 的 不 滿 , 以 致 掀 起 了 一 陣 取 消 戶 口 的 人 潮 。 繼 渣 打 之 後 , 匯 豐 銀 行 於 近 日 亦 宣 布 新 的 收 費 政 策 和 新 的 「 分 級 遞 減 」 利 率 機 制 , 使 小 存 戶 成 為 最 受 影 響 的 一 群 。

提 高 存 款 利 率 銀 行 競 爭 武 器

    香 港 政 府 於 1994 年 起 逐 步 撤 銷 「 利 率 協 議 」 , 計 劃 實 施 過 程 中 幾 經 變 動 , 最 後 政 府 決 定 在 今 年 7 月 初 全 面 撤 銷 餘 下 的 「 利 率 協 議 」 。 在 「 利 率 協 議 」 完 全 存 在 時 , 銀 行 的 主 要 盈 利 收 入 來 源 於 利 率 差 , 即 銀 行 的 貸 款 利 率 減 去 存 款 的 差 值 。 由 於 「 利 率 協 議 」 效 應 , 銀 行 不 可 以 自 行 制 定 存 款 利 率 , 所 以 當 時 的 銀 行 業 缺 乏 價 格 競 爭 機 制 , 銀 行 只 能 通 過 非 價 格 的 方 式 增 強 優 勢 、 爭 取 客 戶 。 據 調 查 , 「 利 率 協 議 」 完 全 執 行 時 , 港 元 的 存 款 利 率 明 顯 低 於 應 有 的 水 平 。 由 此 可 見 , 在 「 利 率 協 議 」 被 逐 步 放 開 之 前 , 銀 行 同 樣 是 向 存 戶 收 費 的 , 只 不 過 是 通 過 一 種 變 相 的 、 隱 含 的 方 式 , 通 過 付 給 存 戶 低 於 正 常 水 平 的 存 款 利 息 來 達 到 收 取 費 用 的 目 的 。

    待 到 今 年 7 月 初 「 利 率 協 議 」 被 全 部 取 消 後 , 銀 行 將 自 行 制 定 存 款 利 率 , 由 此 引 發 的 價 格 戰 必 將 波 及 整 個 銀 行 業 , 提 高 存 款 利 率 成 為 銀 行 的 主 要 競 爭 武 器 。 那 麼 , 以 前 銀 行 的 主 要 盈 利 來 源 — — 利 率 差 必 將 減 少 , 而 銀 行 作 為 盈 利 性 機 構 , 就 不 得 不 另 尋 新 的 收 入 來 源 , 收 取 存 戶 的 服 務 費 成 為 首 選 。

商 業 機 構 也 有 社 會 責 任

    其 實 , 「 利 率 協 議 」 的 全 面 取 消 , 為 銀 行 業 引 入 了 競 爭 機 制 , 競 爭 的 最 終 受 益 者 實 質 上 是 消 費 者 。 比 如 , 在 過 去 , 買 樓 的 利 率 是 Prime+1% ( 最 優 惠 利 率 加 一 厘 ) 以 上 , 而 如 今 利 率 降 至 Prime- >2% ) 以 下 。

    全 面 取 消 「 利 率 協 議 」 後 , 銀 行 按 「 用 者 自 付 」 的 原 則 向 存 戶 收 費 是 無 可 厚 非 的 。 但 是 , 為 了 確 保 收 費 制 度 的 順 利 實 施 , 銀 行 應 注 意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的 問 題 。

    首 先 , 銀 行 要 兼 顧 股 東 的 利 益 和 社 會 的 利 益 。 銀 行 是 商 業 機 構 , 它 們 的 經 營 目 標 是 實 現 股 東 的 財 富 最 大 化 。 因 此 銀 行 在 採 取 任 何 經 營 方 針 政 策 時 , 都 要 考 慮 到 它 們 所 肩 負 對 股 東 的 責 任 , 以 股 東 的 利 益 為 行 動 準 則 。 同 時 , 銀 行 生 存 於 社 會 中 , 「 取 之 於 民 、 用 之 於 民 」 , 與 社 會 有 著 千 絲 萬 縷 的 聯 繫 , 所 以 銀 行 還 須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 對 社 會 民 眾 的 利 益 負 責 。 在 這 兩 種 責 任 的 重 壓 下 , 銀 行 必 須 找 到 一 個 平 衡 的 支 點 , 協 調 二 者 的 利 益 衝 突 。

    其 次 , 銀 行 在 向 存 戶 收 費 時 , 要 顧 及 弱 勢 社 群 。 弱 勢 社 群 主 要 包 括 老 年 人 和 靠 社 會 救 濟 金 生 存 的 人 。 銀 行 收 費 要 考 慮 對 他 們 「 一 視 同 仁 」 還 是 給 予 特 殊 待 遇 。 在 匯 豐 公 布 的 新 收 費 措 施 中 , 有 一 條 規 定 ︰ 儲 蓄 結 餘 低 於 5,000 元 的 存 戶 若 為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則 可 免 交 服 務 費 。 這 一 規 定 表 明 了 匯 豐 對 老 年 人 的 關 注 , 但 老 年 人 並 不 代 表 靠 社 會 救 濟 金 生 存 的 人 群 , 而 匯 豐 的 優 待 政 策 沒 有 顧 及 這 類 人 群 。

    另 外 , 隨 著 競 爭 的 加 劇 , 銀 行 業 內 的 市 場 分 割 局 面 將 形 成 。 「 利 率 協 議 」 全 部 撤 銷 後 , 價 格 競 爭 戰 將 全 面 展 開 , 群 雄 逐 鹿 , 各 霸 一 方 的 市 場 分 割 局 面 將 自 動 形 成 。 擁 有 全 方 位 服 務 體 系 的 大 銀 行 將 更 多 的 吸 引 大 存 戶 , 以 他 們 為 主 要 的 目 標 市 場 。 而 相 對 小 規 模 的 銀 行 則 以 中 、 小 存 戶 為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 在 尚 未 開 戰 之 前 , 銀 行 要 客 觀 評 價 自 身 實 力 , 預 估 未 來 的 目 標 市 場 , 提 前 做 好 準 備 。

    最 後 , 銀 行 要 做 好 與 收 費 相 關 的 具 體 工 作 。 在 正 式 實 行 收 費 制 度 之 前 , 銀 行 要 提 早 通 知 存 戶 , 清 楚 的 告 訴 存 戶 收 多 少 、 如 何 收 , 提 高 收 費 的 透 明 度 。 並 且 , 銀 行 還 應 將 收 費 規 則 明 細 化 , 根 據 不 同 的 服 務 , 收 取 不 同 的 費 用 。

防 聯 手 收 費 監 管 者 有 責

    在 新 的 銀 行 收 費 制 度 實 行 之 際 , 監 管 者 的 責 任 也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 監 管 者 既 要 為 銀 行 業 創 造 良 好 的 競 爭 環 境 , 又 要 加 強 監 管 , 以 防 銀 行 之 間 聯 合 起 來 制 定 統 一 的 收 費 標 準 。

    不 同 類 型 的 銀 行 吸 引 不 同 類 型 的 存 戶 , 只 要 市 場 保 持 開 放 和 透 明 , 對 於 存 戶 來 說 , 只 要 慎 重 抉 擇 , 就 能 保 持 存 款 收 益 。

網 上 理 財 不 可 一 步 登 天

    取 消 「 利 率 協 議 」 , 銀 行 收 費 是 大 勢 所 趨 。 除 了 增 加 收 費 外 , 銀 行 還 將 通 過 減 少 分 行 數 目 , 和 鼓 勵 存 戶 使 用 網 絡 及 電 話 的 理 財 服 務 來 削 減 成 本 。 但 是 , 根 據 以 往 的 海 外 經 驗 , 存 戶 需 要 一 個 長 期 的 過 程 才 能 習 慣 於 網 上 理 財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