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論壇版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1-1-16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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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小存戶收費的三項建議

 

近 日 ﹐ 渣 打 銀 行 公 布 向 平 均 結 存 少 於 一 萬 元 的 存 戶 收 取 每 月 一 百 元 的 手 續 費 ﹐ 隨 即 引 發 各 界 的 強 烈 反 響 ﹐ 眾 說 不 一 。 至 於 銀 行 收 費 問 題 ﹐ 到 底 該 不 該 、 合 理 不 合 理 ﹖

向 存 戶 收 費 早 已 存 在

其 實 ﹐ 在 以 前 ﹙ 主 要 指 在 ‘ 利 率 協 議 ’ 被 逐 步 放 開 之 前 ﹚ ﹐ 銀 行 同 樣 是 向 存 戶 收 費 的 ﹐ 只 不 過 是 用 一 種 變 相 的 方 式 ﹐ 通 過 削 減 存 戶 應 得 的 利 息 來 達 到 收 費 的 目 的 。 在 ‘ 利 率 協 議 ’ 執 行 期 間 ﹐ 利 率 差 ﹙ 銀 行 的 資 本 成 本 與 借 貸 利 率 的 差 值 ﹚ 是 銀 行 最 主 要 的 盈 利 收 入 來 源 之 一 。 筆 者 曾 在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委 命 下 參 與 進 行 了 香 港 銀 行 業 有 關 問 題 的 研 究 ﹐ 並 於 九 四 年 提 交 了 名 為 《 銀 行 對 存 戶 是 否 公 平 ﹖ 》 的 報 告 。 在 這 份 報 告 中 ﹐ 進 行 了 兩 項 比 較 ﹐ 首 先 是 美 元 在 美 國 定 期 存 款 和 本 港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兩 者 的 息 差 比 較 ﹐ 其 次 是 本 港 美 資 銀 行 給 予 的 美 元 儲 蓄 存 款 和 港 元 儲 蓄 存 款 的 息 差 比 較 。

自 八 四 年 美 元 與 港 元 掛 u 以 後 ﹐ 美 元 存 款 對 港 元 存 款 的 利 率 應 相 對 穩 定 ﹙ 理 論 上 ﹐ 匯 率 不 會 有 大 幅 的 波 動 ﹚ ﹐ 因 此 ﹐ 比 較 兩 地 存 款 的 息 差 足 以 反 映 出 港 元 存 款 利 息 是 否 受 ‘ 利 率 協 議 ’ 的 限 制 而 偏 低 。 結 果 表 明 ﹐ 在 兩 項 比 較 中 ﹐ 港 元 存 款 利 息 均 低 於 美 元 存 款 利 息 。 正 好 反 映 出 港 元 存 款 利 率 因 ‘ 利 率 協 議 ’ 的 限 制 而 低 於 應 有 的 水 平 。 因 此 也 就 證 明 了 雖 然 本 港 銀 行 沒 有 明 確 指 明 向 存 戶 收 費 ﹐ 但 實 際 上 該 項 費 用 是 從 存 戶 應 得 而 沒 有 得 到 的 利 息 中 支 付 了 。

服 務 可 收 費 但 要 通 知 存 戶

目 前 ﹐ ‘ 利 率 協 議 ’ 正 在 逐 步 放 開 ﹐ 並 將 於 今 年 七 月 全 部 撤 銷 。 在 完 全 執 行 ‘ 利 率 協 議 ’ 時 ﹐ 銀 行 不 可 以 自 行 制 訂 存 款 利 率 ﹐ 因 此 銀 行 只 可 以 用 非 價 格 的 方 法 去 爭 取 存 戶 ﹐ 展 開 行 業 內 的 競 爭 。 例 如 ﹐ 多 開 一 些 分 行 、 提 供 微 笑 服 務 等 。 隨 著 ‘ 利 率 協 議 ’ 的 逐 步 放 開 ﹐ 銀 行 之 間 開 始 展 開 價 格 戰 ﹐ 通 過 提 高 存 款 利 率 增 加 競 爭 優 勢 。 隨 著 競 爭 的 加 劇 ﹐ 作 為 以 前 盈 利 主 要 來 源 之 一 的 利 率 差 逐 漸 減 小 。 因 此 ﹐ 筆 者 認 為 銀 行 收 費 是 合 理 的 ﹐ 面 對 新 的 市 場 環 境 ﹐ 就 會 採 用 新 的 獲 利 手 段 。 但 是 ﹐ 在 實 行 收 費 制 度 之 前 要 提 早 通 知 存 戶 ﹐ 清 楚 的 告 訴 存 戶 收 多 少 ﹐ 提 高 收 費 的 透 明 度 。 並 且 將 收 費 項 目 明 細 化 ﹐ 根 據 存 戶 使 用 的 不 同 的 銀 行 服 務 ﹐ 而 收 取 不 同 的 費 用 ﹐ 做 到 更 加 公 平 合 理 。 其 實 ﹐ 向 小 存 戶 收 費 這 種 做 法 是 依 據 ‘ 用 者 自 付 ’ 的 原 則 ﹐ 讓 存 戶 自 行 負 擔 使 用 銀 行 服 務 的 成 本 ﹐ 減 少 大 存 戶 補 貼 小 存 戶 的 情 況 。 很 多 其 他 國 家 的 當 地 銀 行 也 都 是 不 歡 迎 小 存 戶 的 ﹐ 要 向 他 們 徵 收 一 定 的 費 用 。 另 外 ﹐ 筆 者 對 ‘ 利 率 協 議 ’ 的 全 面 取 消 持 樂 觀 態 度 。 因 為 它 會 帶 來 銀 行 間 的 競 爭 。 競 爭 的 最 終 受 益 者 是 消 費 者 。 例 如 ﹐ 以 前 買 樓 的 利 率 是 最 優 惠 利 率 以 上 ﹐ 如 今 ﹐ 是 最 優 惠 利 率 減 百 分 之 二 點 三 或 更 低 。

金 管 局 不 應 限 制 銀 行 收 費

作 為 銀 行 監 管 機 構 的 金 管 局 不 應 去 限 制 銀 行 的 收 費 。 其 實 ﹐ 金 管 局 也 很 難 去 執 行 這 個 角 色 。 因 為 ﹐ 一 方 面 ﹐ 金 管 局 沒 有 被 賦 予 保 護 存 戶 權 益 的 權 利 。 另 一 方 面 ﹐ 作 為 銀 行 的 監 管 機 構 ﹐ 金 管 局 的 職 責 是 穩 定 銀 行 系 統 、 提 高 銀 行 利 潤 。

然 而 ﹐ 金 管 局 應 承 擔 起 主 要 有 兩 方 面 的 職 責 。

第 一 ﹐ 為 銀 行 業 創 造 良 好 的 競 爭 環 境 ﹐ 讓 供 求 關 係 來 決 定 價 格 ﹐ 避 免 銀 行 之 間 聯 合 起 來 ﹐ 制 訂 統 一 的 收 費 標 準 來 減 少 競 爭 ﹔

第 二 ﹐ 增 強 銀 行 服 務 收 費 及 費 用 的 透 明 度 ﹐ 讓 客 戶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銀 行 服 務 ﹐ 例 如 ﹐ 金 管 局 正 在 修 訂 《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 ﹐ 就 是 為 了 達 到 此 目 的 。

為 了 解 決 小 存 戶 和 大 銀 行 之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 筆 者 有 幾 個 建 設 性 方 案 。

第 一 ﹐ 小 存 戶 的 存 款 業 務 可 以 由 郵 局 接 管 過 來 ﹐ 由 郵 局 統 一 管 理 ﹐ 在 郵 局 設 專 門 的 服 務 窗 口 ﹐ 由 政 府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 作 為 福 利 政 策 之 一 ﹐ 在 外 國 如 法 國 及 日 本 亦 已 實 施 。 此 做 法 的 好 處 是 郵 局 早 已 在 各 區 設 立 ‘ 分 行 ’ ﹐ 政 府 要 附 加 的 投 資 成 本 並 不 高 ﹔

第 二 ﹐ 由 專 門 的 銀 行 從 事 小 存 戶 的 存 款 業 務 ﹐ 降 低 管 理 成 本 ﹐ 避 免 了 對 小 存 戶 的 費 用 徵 繳 ﹔

第 三 ﹐ 銀 行 向 小 存 戶 提 供 有 限 的 服 務 ﹐ 來 削 減 成 本 開 支 ﹐ 平 衡 利 潤 。 例 如 ﹐ 銀 行 可 以 規 定 接 待 小 存 戶 的 特 定 服 務 時 間 ﹐ 在 其 他 時 間 不 提 供 服 務 ﹔ 或 是 指 定 有 限 的 櫃 位 來 接 待 小 存 戶 ﹐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櫃 位 都 向 小 存 戶 提 供 服 務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