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
國是港事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1-1-12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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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司管治 保障小投資者

 

投 資 者 將 資 金 投 入 公 司 , 由 公 司 的 管 理 者 進 行 經 營 運 作 。 管 理 者 的 目 標 是 實 現 股 東 ( 投 資 者 )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

    但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 並 不 是 任 何 時 候 股 東 都 會 實 現 最 大 的 投 資 回 報 。 其 中 , 有 兩 個 主 要 原 因 。 其 一 , 管 理 者 決 策 失 誤 , 造 成 公 司 的 不 良 運 作 、 投 資 損 失 、 利 潤 減 少 。 其 二 , 管 理 者 喪 失 職 業 道 德 , 中 飽 私 囊 , 騙 取 股 東 錢 財 。 這 兩 種 情 況 , 起 因 不 同 , 但 結 果 是 相 同 的 , 都 造 成 股 東 利 益 的 損 失 。

    當 股 東 要 想 究 其 原 因 , 是 管 理 者 的 失 誤 , 還 是 管 理 者 故 意 騙 取 股 東 錢 財 , 這 時 就 面 臨 了 一 個 很 棘 手 的 問 題 。 這 兩 者 是 很 難 被 區 分 和 鑑 別 出 來 的 。 因 此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一 個 健 全 的 公 司 管 治 架 構 就 顯 得 非 常 的 重 要 。

公 司 管 治 日 益 被 重 視

    公 司 管 治 是 監 管 參 與 公 司 經 營 行 為 和 方 向 的 各 個 主 體 , 以 使 其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關 係 達 到 平 衡 。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開 始 ,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 OECD ) 已 著 手 研 究 和 分 析 公 司 管 治 的 問 題 。 該 組 織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通 過 一 系 列 公 司 管 治 原 則 , 這 是 各 國 政 府 首 次 嘗 試 共 同 制 定 公 司 管 治 的 國 際 準 則 。

管 治 力 度 決 定 性 因 素

    但 是 , 因 為 不 同 的 國 家 有 不 同 的 經 濟 發 展 步 伐 和 不 同 的 文 化 背 景 , 國 際 準 則 不 一 定 適 合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國 情 。 但 是 , 各 國 擁 有 一 個 同 樣 的 目 標 , 那 就 是 保 護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 禁 止 管 理 者 騙 取 股 東 錢 財 。 筆 者 觀 察 到 在 香 港 的 一 些 上 市 公 司 出 現 公 司 管 治 問 題 , 譬 如 , 九 七 年 底 的 百 富 勤 事 件 , 管 理 者 沒 有 做 好 公 司 內 部 的 風 險 管 理 , 致 使 小 股 東 的 投 資 化 為 烏 有 , 血 本 無 歸 。

    建 立 良 好 的 公 司 管 治 , 管 治 力 度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 如 果 管 治 寬 鬆 , 股 東 的 權 益 無 法 得 到 保 障 , 反 過 來 , 如 果 管 治 過 嚴 , 雖 然 股 東 的 利 益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得 到 了 保 護 , 但 是 �� 限 制 了 管 理 者 的 權 限 , 管 理 者 會 故 步 自 封 , 為 了 避 免 承 擔 責 任 , 而 不 做 有 風 險 �� 盈 利 性 高 的 投 資 決 策 , 在 做 任 何 一 個 投 資 決 策 時 , 都 會 變 得 謹 慎 小 心 , 這 樣 , 就 導 致 了 企 業 發 展 步 伐 的 放 慢 , 市 場 活 躍 性 的 降 低 , 也 將 不 會 實 現 股 東 利 益 最 大 化 。

教 育 投 資 者 提 高 自 保 能 力

    由 此 看 來 , 公 司 管 治 過 嚴 或 過 鬆 都 是 不 可 取 的 , 我 們 必 須 在 它 們 之 間 找 到 一 個 平 衡 點 。 那 麼 , 我 們 如 何 決 定 這 個 公 司 管 治 力 度 的 平 衡 點 呢 ? 所 以 一 個 足 夠 的 監 管 制 度 是 很 重 要 , 如 果 對 市 場 過 分 監 管 的 話 , 就 會 減 少 市 場 的 發 展 空 間 。 就 筆 者 看 來 , 在 確 定 公 司 管 治 力 度 時 , 有 幾 個 方 面 的 問 題 值 得 注 意 。

    第 一 , 強 化 教 育 。

    這 �� , 教 育 的 對 象 主 要 是 指 投 資 者 和 公 司 董 事 。 對 投 資 者 的 教 育 , 是 指 通 過 一 些 課 程 、 培 訓 , 或 書 面 材 料 , 教 授 投 資 者 如 何 去 分 析 企 業 的 年 度 報 告 、 財 務 報 表 等 其 他 的 信 息 資 料 , 來 提 高 投 資 者 的 專 業 分 析 能 力 和 自 我 保 護 能 力 。 亞 洲 區 的 股 民 一 般 都 只 重 視 短 期 利 得 , 不 關 心 公 司 的 管 治 問 題 , 在 發 生 問 題 的 時 候 , 只 能 聽 天 由 命 。

    因 此 , 對 投 資 者 的 教 育 是 很 重 要 的 , 要 提 高 他 們 的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和 保 護 能 力 , 改 變 他 們 的 被 動 態 度 。 其 中 , 還 有 一 個 可 行 方 案 , 即 成 立 一 個 小 股 東 代 表 委 員 會 , 負 責 對 小 股 東 進 行 教 育 , 將 小 股 東 的 利 益 集 合 起 來 , 更 好 的 保 護 他 們 的 利 益 。

    對 公 司 董 事 的 教 育 , 是 指 通 過 一 些 培 訓 方 式 使 其 了 解 自 身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對 於 新 上 市 的 公 司 , 可 以 實 行 「 董 事 發 牌 制 」 , 即 一 個 人 必 須 通 過 不 同 形 式 的 資 格 認 定 , 方 可 成 為 董 事 , 在 公 司 上 市 之 後 , 董 事 們 仍 需 接 受 定 期 的 再 培 訓 , 以 使 其 了 解 市 場 運 作 動 態 和 監 管 的 發 展 狀 況 。

至 少 設 兩 名 獨 立 董 事

    第 二 , 提 高 獨 立 董 事 的 獨 立 性 。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 香 港 沿 襲 英 美 國 家 的 獨 立 董 事 制 度 , 頒 布 了 類 似 的 規 定 , 即 上 市 公 司 至 少 應 設 兩 名 獨 立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加 強 對 關 聯 董 事 的 監 督 。 但 此 規 定 的 執 行 效 果 �� 差 強 人 意 。 一 方 面 , 很 多 公 司 的 獨 立 董 事 都 和 董 事 長 有 裙 帶 關 係 , 因 此 這 些 獨 立 董 事 的 「 獨 立 性 」 令 人 質 疑 。

    另 一 方 面 , 還 有 一 種 情 況 會 經 常 出 現 的 是 一 個 人 身 兼 數 個 公 司 的 獨 立 董 事 之 職 , 那 麼 他 能 否 全 面 的 了 解 每 一 個 公 司 的 情 況 , 能 否 拿 出 足 夠 的 時 間 和 精 力 去 參 與 每 一 個 公 司 的 經 營 活 動 , 這 些 都 是 值 得 質 疑 的 問 題 。 為 了 盡 量 避 免 上 述 現 象 的 產 生 , 公 司 可 以 將 獨 立 董 事 的 出 席 記 錄 的 投 票 情 況 記 入 公 司 的 年 報 , 以 便 於 投 資 者 對 獨 立 董 事 進 行 評 估 和 審 核 。 另 外 , 對 於 非 專 業 的 獨 立 董 事 , 公 司 應 提 供 必 要 的 培 訓 以 使 其 了 解 公 司 的 業 務 和 發 展 方 向 。

    第 三 , 加 強 整 個 亞 太 區 的 監 管 合 作 。

    整 個 亞 太 區 的 監 管 合 作 可 以 更 加 完 善 單 一 地 區 的 監 管 力 度 , 合 作 可 以 體 現 在 諸 多 方 面 。 比 如 ︰ 經 驗 共 享 , 香 港 已 有 的 「 公 司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 , 可 以 為 其 他 國 家 的 指 導 守 則 的 編 纂 工 作 提 供 良 好 的 範 本 。 再 比 如 ︰ 任 何 一 個 地 區 有 職 業 道 德 問 題 董 事 , 在 其 他 地 區 都 不 能 重 新 做 董 事 等 。

鞏 固 執 法 機 構 地 位

    第 四 , 加 強 法 律 建 設 與 執 法 監 督 。

    加 強 公 司 監 管 方 面 的 法 律 建 設 , 制 定 詳 細 、 全 面 、 明 確 的 法 律 條 款 。 在 有 了 堅 實 的 法 律 基 礎 之 上 , 執 法 監 督 也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一 個 環 節 。 除 了 鞏 固 執 法 機 構 的 地 位 之 外 , 還 要 提 高 投 資 者 的 法 律 意 識 , 加 強 防 範 思 想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