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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進 行 的 反 思 與 檢 討 中 , 很 多 學 者 指 出 薄 弱 的 公 司 管 治 需 要 引 起 重 視 。 這 個 因
素 連 同 政 府 的 貸 款 擔 保 ( 公 開 的 及 非 公 開 的 ) , 以 及 銀 行 監 管 的 疏 漏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導 致 了 亞 洲 國 家 的 銀 行 危 機 , 並 進 而 演 變 成 為 金 融 危 機 。 目 前 整 個 地 區 還 處
於 金 融 體 系 的 重 建 過 程 , 如 何 建 立 良 好 的 公 司 管 治 , 顯 然 是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課 題 。
加 強 教 育 強 化 監 管
公 司 管 治 是 存 在 於 公 司 各 主 體 之 間 的 一 種 相 互 制 衡 的 關 係 。 金
融 危 機 暴 露 了 亞 洲 國 家 在 公 司 管 治 方 面 的 問 題 , 即 大 多 數 人 只 �� 眼 於 短 期 的 資 本
利 得 而 疏 忽 了 長 期 的 經 濟 發 展 。 這 種 行 為 如 不 受 到 制 約 , 就 必 然 埋 下 金 融 危 機 的
隱 患 。
然 而 所 有 問 題 的 解 決 , 需 要 配 合 大 環 境 的 改 善 而 緩 步 進 行 , 中
心 原 則 就 是 防 止 任 何 盜 取 他 人 利 益 行 為 的 發 生 。 以 下 是 關 於 改 善 公 司 管 治 的 幾 點
具 體 建 議 。
▲ 加 強 教 育 。 這 �G 所 指 的 教 育 包 括 兩 個 層 面 : 一 是 對 公 司 董 事
們 的 教 育 , 二 是 對 投 資 者 的 教 育 。 對 公 司 董 事 進 行 教 育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使 其 明 確 其
權 利 與 義 務 。 建 議 對 新 上 市 的 公 司 實 行 「 董 事 發 牌 制 」 , 即 有 關 人 員 需 要 通 過 不
同 形 式 的 資 格 認 定 方 可 成 為 公 司 董 事 。 而 在 公 司 上 市 之 後 , 董 事 們 仍 需 定 期 接 受
再 培 訓 , 讓 其 了 解 市 場 運 作 及 監 管 的 發 展 狀 況 。 在 對 投 資 者 的 教 育 方 面 , 主 要 就
是 提 高 其 對 自 身 權 益 的 認 識 及 培 養 保 護 意 識 。 可 以 提 供 一 些 大 眾 化 的 課 程 教 投 資
者 閱 讀 財 務 報 表 及 年 報 , 以 加 強 市 場 的 監 督 力 量 。
▲ 加 強 整 個 亞 太 區 域 的 監 管 合 作 。 這 有 利 於 提 高 本 地 區 的 金 融
安 全 。 其 中 經 驗 共 享 就 是 很 有 意 義 的 一 個 方 面 。 譬 如 香 港 已 有 的 公 司 「 最 佳 應 用
守 則 」 , 可 以 為 其 他 國 家 指 導 守 則 的 編 撰 提 供 良 好 的 範 本 。 還 可 以 集 合 各 國 的 反
面 案 例 作 為 「 最 差 行 為 警 戒 」 , 以 避 免 錯 誤 的 情 況 發 生 。 另 外 可 以 考 慮 合 作 的 事
項 還 包 括 對 於 操 守 有 嚴 重 問 題 的 董 事 應 該 進 行 全 區 域 的 抵 制 , 即 在 一 個 國 家 犯 錯
的 董 事 將 不 得 在 其 他 國 家 出 任 董 事 , 以 加 強 警 示 作 用 。
▲ 加 強 獨 立 董 事 的 獨 立 性 。 香 港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開 始 , 採 用 與 英
美 國 家 類 似 的 獨 立 董 事 的 規 定 , 即 上 市 公 司 至 少 應 設 兩 名 獨 立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 其
目 的 是 加 強 對 關 聯 董 事 的 監 督 。 但 是 以 目 前 香 港 的 現 狀 來 看 , 獨 立 董 事 的 地 位 卻
令 人 質 疑 。
首 先 , 很 多 公 司 的 獨 立 董 事 都 是 董 事 長 的 朋 友 , 其 獨 立 是 否 可
以 得 到 保 障 ? 其 次 , 常 常 會 有 一 個 人 身 兼 數 個 公 司 的 獨 立 董 事 , 令 人 很 難 相 信 這
些 獨 立 董 事 可 以 通 曉 各 個 公 司 的 業 務 , 並 且 有 足 夠 時 間 參 與 每 個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議
。 為 了 改 善 類 似 的 情 況 以 及 加 強 對 獨 立 董 事 所 起 作 用 的 檢 測 , 可 以 要 求 將 董 事 的
出 席 記 錄 及 投 票 情 況 記 入 公 司 的 年 報 , 以 便 令 投 資 者 對 於 獨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進 行 評
估 。 另 外 對 於 非 專 業 的 獨 立 董 事 , 公 司 應 提 供 必 要 的 培 訓 以 使 其 充 分 了 解 公 司 業
務 。
▲ 法 律 建 設 與 執 法 監 督 。 每 個 國 家 都 強 調 法 律 建 設 , 各 國 幾 乎
都 擁 有 一 套 詳 盡 的 法 律 條 文 。 然 而 法 律 建 設 並 不 僅 僅 是 書 面 的 條 款 , 更 重 要 的 是
如 何 加 強 執 法 監 督 。 其 中 除 了 要 鞏 固 執 法 機 構 的 地 位 之 外 , 提 高 投 資 者 的 法 律 意
識 , 保 護 自 己 的 利 益 , 必 要 的 時 候 要 勇 於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警 惕 管 理 者 的 錯 誤 行 為 。
使 投 資 者 關 心 公 司
▲ 提 高 機 構 投 資 者 的 比 例 。 美 國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例 證 。 在 美 國 之
所 以 市 場 有 很 大 的 監 督 力 量 , 就 是 因 為 有 大 量 機 構 投 資 者 的 存 在 。 退 休 基 金 、 共
同 基 金 由 於 在 公 司 佔 有 較 大 的 分 額 , 必 然 會 關 心 公 司 的 業 績 及 長 遠 發 展 , 因 而 會
加 強 其 對 於 公 司 管 理 者 的 有 效 監 督 , 這 種 制 約 作 用 也 正 是 公 司 管 治 的 重 要 環 節 。
香 港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推 出 , 在 這 方 面 邁 出 了 有 益 的 一 步 , 而 隨 �� 機 構 投 資 者 的 不 斷
增 多 , 相 信 本 港 的 公 司 管 治 質 量 也 會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提 高 。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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