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
國是港事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0-5-12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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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要做「有牙老虎」

 

    隨 著 金 融 市 場 的 不 斷 發 展 , 交 易 工 具 及 方 式 的 日 益 更 新 , 各 國 金 融 監 管 者 , 都 感 受 到 改 革 的 需 要 。

    香 港 也 不 例 外 , 現 行 的 市 場 法 例 , 是 由 以 往 二 十 五 年 內 所 制 定 的 條 例 合 併 而 來 , 使 香 港 在 過 去 的 二 十 年 中 , 成 為 一 個 有 完 善 監 管 的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 然 而 要 繼 續 保 持 的 話 , 現 行 的 法 律 框 架 已 有 不 足 之 處 。 有 現 代 化 市 場 監 管 法 ,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

擴 證 監 權 加 強 監 察

    此 次 擬 訂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中 , 擴 大 了 證 監 會 的 職 權 與 責 任 , 使 其 成 為 一 隻 真 正 的 「 有 牙 老 虎 」 。

    本 次 條 例 在 賦 予 證 監 會 管 理 職 權 的 同 時 , 也 對 各 項 權 利 進 行 了 界 定 。 如 在 檢 查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層 , 是 否 存 在 失 當 行 為 的 時 候 , 證 監 會 不 僅 有 權 要 求 該 公 司 , 提 供 核 數 師 的 工 作 底 稿 , 以 及 解 釋 有 關 的 會 計 條 目 , 而 且 在 必 要 的 時 候 , 還 可 向 其 交 易 對 方 查 詢 。

    但 是 證 監 會 在 進 行 問 訊 之 前 , 也 一 定 要 滿 足 相 應 的 條 件 , 以 確 保 權 利 的 行 使 是 合 理 的 。 另 外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該 草 案 在 XI 部 中 , 所 建 議 設 立 的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審 裁 處 」 在 權 利 制 衡 機 制 中 有 重 要 意 義 。

避 免 過 分 監 管 提 高 自 我 監 督

    作 為 一 個 好 的 監 管 框 架 , 很 重 要 的 一 點 就 是 , 充 分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權 益 , 公 平 的 市 場 運 作 , 及 信 息 的 高 透 明 度 是 必 須 的 。 另 一 方 面 , 要 盡 量 避 免 過 分 監 管 的 情 況 出 現 。

    如 何 在 這 兩 者 之 間 , 取 得 恰 當 的 平 衡 , 是 一 個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 行 業 的 自 我 監 督 , 當 然 是 可 行 途 徑 , 如 果 法 律 條 例 的 制 定 , 能 起 到 促 進 自 我 監 管 的 作 用 , 則 再 好 不 過 。

    例 如 在 此 法 例 草 案 中 , 有 關 豁 免 舉 報 涉 嫌 詐 騙 行 為 的 核 數 師 法 律 責 任 一 條 說 明 , 核 數 師 舉 報 與 否 仍 屬 自 願 , 但 是 一 旦 該 種 行 為 被 查 實 , 則 核 數 師 也 有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的 可 能 性 。 相 信 該 條 可 以 提 高 核 數 師 , 對 其 自 身 及 被 核 查 公 司 的 約 束 力 。

    在 對 於 中 介 人 的 管 理 方 面 , 值 得 肯 定 的 , 就 是 加 入 了 「 管 理 層 的 法 律 責 任 」 。 就 是 讓 高 層 管 理 者 , 也 對 其 自 身 的 作 為 以 及 其 所 在 法 團 的 違 規 行 為 , 承 擔 責 任 。 金 融 業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行 業 , 一 旦 發 生 問 題 , 不 僅 可 能 造 成 全 行 業 的 連 鎖 反 應 , 嚴 重 者 更 可 能 震 動 整 個 經 濟 。

    證 券 與 期 貨 業 的 風 險 性 高 , 增 加 管 理 者 的 責 任 , 加 強 法 例 的 威 懾 性 , 對 於 確 保 整 個 市 場 的 安 全 , 以 及 保 護 投 資 者 利 益 , 都 非 常 重 要 。 另 外 一 個 有 關 中 介 人 監 管 方 面 的 改 進 , 是 賦 予 證 監 會 , 要 求 轉 移 財 產 的 權 利 。

證 監 有 轉 移 財 產 權 利

    該 條 例 通 過 要 求 持 牌 人 , 將 若 干 財 產 的 保 管 權 , 轉 移 給 證 監 會 , 或 委 任 人 士 , 來 防 止 客 戶 的 資 產 , 被 不 當 地 挪 用 或 處 置 。

    科 技 使 得 全 球 市 場 的 聯 繫 , 日 益 緊 密 。 這 種 一 體 化 趨 勢 , 既 可 以 帶 來 更 多 的 商 業 機 會 , 也 同 時 大 大 增 加 了 市 場 風 險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如 何 既 保 持 監 管 的 嚴 密 性 , 又 要 具 備 靈 活 性 , 給 監 管 者 提 出 了 巨 大 的 挑 戰 。

    如 在 草 案 中 , 已 建 議 將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 內 幕 交 易 除 外 ) 的 適 用 , 擴 展 至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進 行 , 而 涉 及 在 香 港 買 賣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的 行 為 , 以 及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涉 及 , 在 外 國 買 賣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的 行 為 。 這 一 建 議 增 強 了 法 例 的 嚴 密 性 , 但 出 於 靈 活 性 的 考 慮 , 條 文 中 也 同 時 加 入 了 「 安 全 港 」 規 則 , 以 免 窒 息 市 場 活 動 。

    但 是 對 於 可 進 入 「 安 全 港 」 的 市 場 行 為 , 則 必 須 進 行 小 心 選 擇 及 界 定 。 另 外 , 在 對 於 新 產 品 、 新 業 務 的 管 理 方 面 , 雖 然 無 法 制 定 嚴 格 的 準 則 , 但 是 是 否 可 以 考 慮 , 建 立 一 個 較 為 疏 鬆 的 標 準 框 架 , 並 界 定 在 何 種 條 件 之 下 , 監 管 者 可 以 對 進 入 該 框 架 的 行 為 , 進 行 評 估 , 並 採 取 相 應 的 措 施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