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及名譽會員之權利
可加入成為各屬會會員。
可享用本會之設施。
參加本會所有活動 及 在會員大會、聯席會議、代表會常務會議 和 本會屬下各組織會議中擁有列席權。
會員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出席會員大會。
服從 會員大會、全民投票、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及編委會之議決案。
基本會員 及附屬會員須履行繳交會費的責任﹝ 名譽會員除外﹞。
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利益之行動。
協助促進會務的發展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全民投票
定義
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 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罷免之唯一程序。
權力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召開 程序
1.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由代表會、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成立之全民投票籌辦委員會須於一星期內公佈全民投票細則,並於公佈後兩星期內開始投票。
1.1 基本 會員十五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1.2 全民大會議決。
1.3 聯席會議議決。
1.4 代表會議決。
2. 投票細則
全民投票由全體基本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全民投票須有全體基本 會員三分之一參與。
全民投票須得總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作通過。
3. 點票
3.1 點票過程必須有至少兩位本院職員作監票主任;
3.2 所有問題票之有效與否均以監票主任之最後決定為準;
3.3 點票完成後須即時核票;
3.4 核票完成後,代表會主席須即時公佈結果;
3.5 公佈結果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為確認期,如無投訴,代表會主席須即時宣佈確認程序完成,而投票結果方能生效。
3.6 如有投訴,須於核票結果公佈後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向代表會提出,代表會須於接獲投訴後七天內完成調查並公佈結果。當投訴未獲解決前,投票結果不能正式公佈;
4. 代表會、幹事會及編委會須把全民投票之事宜視為其職責。
會員大會
權責
會員大會為僅次於全民投票之決策形式。
其議決案,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均須遵守。
其為一非經常性會議,處理突發及重大事宜,如罷免及修訂會章。
組織
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基本會員參與組成;
凡基本會員皆有投票權。
大會主席由代表會主席擔任。如代表會主席未能或不適宜擔任大會主席一職時,則由代表會副主席擔任大會主席一職;若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未能擔任此職位時,由幹事會會長擔任大會主席一職;若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幹事會會長均未能擔任此職位時,由編委會總編輯擔任大會主席一職;若以上四人同時未能擔任此職時,會員大會必須作流會處理。
大會秘書由代表會秘書擔任,如秘書缺席,則由幹事會秘書暫代其職。如上述兩人均缺席,由編委會秘書暫代其職。如上述三人均缺席,則由大會選出會議成員出任。
召開程序
基 於下列任何一項,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1.1 基本會員二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1.2 聯席會議議決。
1.3 代表會議決。
1.4 幹事會議決。
1.5 編輯委員會議決。
凡召開會員大會,須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會議議程須於要求中列明:
會員大會必須於提請後十四天內召開。大會召開前七天,代表會主席須發出開會通告及大會議程,並張貼於代表會佈告板。
3. 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基 本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在預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須宣佈流會。
4. 若大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主席需於十天內召開續會,其通知及議程須於會議五天前公告各會員,而續會之法定人數為基 本會員二十分之一或以上
;若續會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議程交由代表會處理。
會員大會未能完成之議程,可交續會處理,惟倘續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 流會時,議程交由代表會處理。
代表會在處理因會員大會流會而提交之議案時,其議程須詳細列明會 員大會之議程實項,並註明議案內容。
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完成十天內公告各會員,並於最近之代表會會議中通 過。
代表會、幹事會及編委會須把會員大會之事宜視為其職責。
會議常規
以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
聯席會議
權責
聯席會議為次於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之決策形式。
為一非經常性會議,處理突發及重大事宜。
聯席會議所通過之議案不能推翻 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之決定。 其議決案,本會屬 下各組織均須遵守。
成員
代表會全體成員
幹事會全體幹事
3. 編委會全體幹事
召開程序
代表會議決或代表會主席認為適當時, 或幹事會會長提請,或編委會總編輯提請,或三分之一聯席會議成員以書面提請,代表會主席須召開之。
法定人數為聯席會議成員的 三 分之二代表出席。
大會召開前三日應發出開會通告及大會議程, 公告各會員並通知各聯席會議成員, 唯大會所討論之議程,只限於大會召開請求書所列。
會議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得宣佈流會。若會議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或議程未能完成,須於三日內續會。
續會之法定人數為所有成員二分之一;若續會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則須宣佈休會,議程交代表會處理。
第四條 會議常規
以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
代表會
定名
中文名稱為「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會代表會」 , 英文名稱為 “ THE REPRESENT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STUDENTS' UNION ” 。
定義
代表會乃立法、授權、監察、仲裁和反映學生意見之組織。
權責
代表會 權力次於全民投票、會員大會和聯席會議, 故其通過之議案不能推翻全民投票、會員大會及聯席會議之決定。
維護本會會員及其屬下各組織之權益;
審議本會屬下各組織之章則及職權範圍;
審議本會屬下各組織之提案、會議紀錄、全年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擁有本會財務之決策權;
擁有本會會章之最終解釋權,
審議會章修改草案,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可成立專責委員會,協助本會工作。
委任本會代表參與其他團體及其活動。
彈劾瀆職或失職之本會職員。
處理和仲裁有關本會之一切投訴。
補選任內出缺之職員。
代表會可以向任何幹事會幹事、編委會職員或本會會員提出質詢或要求提供有關本會之資料。
若幹事會或編輯委員會出缺,則可由代表會署理其職務。
各代表會職員均須搜集及反映同學的意見,並須出席所有代表會會議,提供有關資料及意見。
須於任期屆滿後的三十天內,將全年工作報告張貼於代表會佈告板。
監察本會屬下各組織之工作﹝依據會章附則進行﹞。
代表會轄下之各委員會﹝財務委員會 /秘書處/選舉事務委員會/修章委員會﹞,須向代表會匯報其工作進度,並向代表會負責。
委任選舉事務委員會委員。
第四條 成員
代表會職員會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由代表會各代表於每年度第一次會議互選充任;
去屆幹事會會長(尚為本會基本會員者);
去屆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尚為本會基本會員者);
去屆代表會主席(尚為本會基本會員);
各屬會代表一名;
中學教育課程會員代表﹝詳見本會章第十一章第三條﹞;
小學教育課程會員代表﹝詳見本會章第十一章第三條﹞;
幼兒教育課程會員代表﹝詳見本會章第十一章第三條﹞;
語文教育課程會員代表﹝詳見本會章第十一章第三條﹞;
現任幹事會會長或副會長及編輯委員會總編輯或副總編輯為代表會會議的必然列席者,以便諮詢。
第五條 代表會職員會
職員會之權責
負責籌備及召開代表會會議;
處理代表之辭職、遞補及告假等事宜;
須於代表會會議舉行後將會議紀錄公告本會基本會員、代表會各成 員及有關單位。
代表會之職員會由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組成。
職員之職責
3.1 代表會主席
負責召開及主持所有代表會會議、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
主持全民投票;
為修章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3.2 代表會副主席
當主席缺席時,將出任署理主席或代主席;
為財務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為選舉事務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3.3 代表會秘書
負責所有代表會議、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為秘書處之當然主席;
若代表會不能於每年度第一次會議互選產生秘書,應屆代表會主席可委任一位基本會員出任。惟該秘書不能擁有代表會會議的投票權。
第六條 秘書處
定義
秘書處乃代表會轄下檔案系統管理及文件處理組織,負責所有代表會會議、聯席會議、會員大會之文件準備及聯絡工作。
職責
2.1 負責保管與本會有關的一切文件。
2.2 凡一切校方列為機密之文件,各委員須嚴守保密,且此等文件只限由幹事會、代表會和編委會之秘書親身處理。
2.3 協調各內部委員之工作。
成員
3.1 代表會秘書為秘書處的當然主席。
3.2 本會屬下幹事會及編委會秘書為當然委員。
3.3 代表會可委任其他基本會員出任秘書處委員。
第七條 會議
常務會議
每兩月召開一次;
須於開會前七日通知會議成員,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法定人數為代表會三分之二會議成員出席;
若會議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或議程未能完成,則於三日後至一星期內召開續會,並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會議成員;
若會議連續兩次流會,則下一次會議出席人數為合法人數;
代表會成員若未能出席會議,應於三日前以書面知會主席,並提出充份理由;
對 修章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之決 定,擁有修改 及否決權。
凡會議成員代表會常務會議、續會或臨時會議,缺席三次或以上者,代表會須彈劾之;凡缺席四次或以上者,須罷免之。
緊急會議
2.1 當代表會主席或幹事會會長或編委會總編輯或三分之一代表會代表員或二十分之一基本會員聯署要求開會,得隨時召開。
2.2 緊急會議須於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全體會議成員,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3 權力及形式與常務會議相同。
3. 會議常規
以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
第八條 財務委員會
1. 成員
1.1 由代表會中選出五名代表會成員出任;
1.2 去屆財務委員會主席為當然委員(尚為基本會員者);
1.3 代表會副主席為當然委員;
1.4 幹事會財務幹事及編委會財政為當然列席委員;
1.5 財務委員會主席及秘書於會內第一次會議互選產生。
2. 職務
2.1 審核本會一切收支紀錄;
2.2 審核本會增加或追加之撥款。
第九條 修章委員會
成員
1.1 代表會主席;
1.2 幹事會內務副會長
1.3 編輯委員會副總編一名;
1.4 去屆修章委員會主席(尚為基本會員者);
1.5 由代表會中選出五名代表會成員出任;
1.6 修章委員會主席及秘書於會內第一次會議互選產生。
2. 職務
負責會章之制定、刪除或修訂草案,並向會員大會提出。
第十條 辭職
1. 代表會成員,須以書面向代表會主席交代,並在代表會會議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成員贊成方可通過。提出辭職之幹事,須出席代表會會議作出交代。
2. 代表會主席,須以書面向聯席會議交代,並在聯席會議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成員贊成方可通過。
3. 若課程代表員提出請辭,其職位隨即懸空。
第十一條 職位懸空
當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而其餘職位之懸空則由代表會成員互選產生。
幹事會
定名
中文名稱為 (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會幹事會),英文名稱為 “ THE EXECU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STUDENTS ' UNION ” 。
定義
幹事會為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會最高之行政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行政事宜,向全體會員負責,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受代表會之監察。
權責
履行會章宗旨。
代表全體會員對外溝通。
擬定本會對外發放之消息﹝唯必須不抵觸對外聲明﹞。
可自由擬定幹事會內部行政細則。
執行聯席會議或全民投票通過之議決案。
擬定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提交代表會,召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審定及通過。
設立臨時委員會或委任特別小組處理幹事會會務﹝其成員名單須經代表會通過﹞。
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監管其轄下屬會之一切運作﹝根據屬會守則進行﹞。
負責管理褔利部之一切運作。
任期
由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日。
幹事
會長一人
副會長﹝內務﹞一人
副會長﹝外務﹞一人
財務幹事一人
秘書一人
內務幹事一人
外務幹事一人
常務幹事一人
宣傳幹事一人
校務幹事一人
時事幹事一人
福利幹事一人
教務幹事一人
文康幹事一人
體育幹事一人
屬會事務幹事一人
幹事職責
1. 會長
1.1 為本會會長,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對外唯一合法發言人。
1.2 為幹事會休會期間最高決策人。
1.3 為幹事會會議主席,負責策劃和推行一切會務。
2. 副會長﹝內務﹞
2.1 為本會副會長。
2.2 協助會長。
2.3 負責處理幹事會一切對內行政事宜。
2.4 組織及主持對內聯絡小組。
2.5 幹事會會長出缺時,將出任署理會長一職。
3. 副會長﹝外務﹞
3.1 為本會副會長。
3.2 協助會長。
3.3 負責處理幹事會一切外務事宜。
3.4 促進同學對本港及其它地方之社會事務的關注及參與。
3.5 幹事會會長及內務副會長同時出缺時,將出任署理會長一職。
4. 財務幹事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5. 秘書
處理本會一切文牘、會議紀錄案及準備一切有關會議之議程及發出召開會議之通告。
6. 內務幹事
6.1 協助內務副會長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對內行政事宜。
6.2 負責處理會籍登記事宜。
7. 外務幹事
7.1 協助外務副會長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外務事宜。
7.2 負責一切對外聯絡工作。
8. 常務幹事
負責管理本會一切設施。
9. 宣傳幹事
9.1 負責出版一切有關幹事會動向通訊。
9.2 負責出版日記簿。
9.3 負責統籌幹事會一切宣傳事宜。
10. 校務幹事
10.1 負責統籌一切校務聯絡事宜。
10.2 負責發佈校務消息。
10.3 為民意委員會之幹事代表。
11. 時事幹事
負責推行一切有關時事之活動。
12. 福利幹事
負責推行本會福利事宜。
13. 教務幹事
13.1 負責推行一切有關教育事務之活動。
13.2 為教育檢討委員會之當然主席。
13.3 與代表會代表、本院教務委員會之學生代表教務工作組,定期向同學匯報情況,並於代表會常務會議上作出報告。
14. 文康幹事
負責推行一切有關文娛康樂之活動。
15. 體育幹事
負責統籌本會一切體育活動。
16. 屬會事務幹事
16.1 加強各屬會與幹事會之間的溝通。
16.2 協助各屬會舉辦活動。
第七條 常設委員會
1. 定義
直屬於幹事會工作部,協助學生會推行一切會務。
2. 權力
協助推行幹事會一切會務,唯幹事會擁有最終決策權。
3. 組織
各常設委員會之成員於幹事會上任一個月內公開報名,並由幹事會甄選。
4. 成立及解散
常設委員會之成立及解散須經幹事會通過,並報知代表會。
第八條 幹事會會議
1. 常務會議
1.1 每月由幹事會會長召開一次。
1.2 須於七十二小時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2. 緊急會議
2.1 若幹事會會長或三分之一幹事認為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
2.2 須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3. 法定人數
為三分之二全體幹事。
4. 會議常規
以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
第九條 辭職
1. 幹事會幹事,須以書面向幹事會主席交代,並在幹事會會議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幹事贊成方可通過。提出辭職之幹事,須出席代表會會議作出交代。
幹事會會長,須以書面向聯席會議主席交代,並在聯席會議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成員贊成方可通過。提出辭職之會長,須出席聯席會議作出交代。
第十條 職位懸空
如幹事會會長之職位懸空,須由內務副會長補上。﹝見副會長 ( 內務 ) 之職責﹞
若幹事會會長及兩位副會長或二分之一幹事出缺,幹事會須即時解散。
如幹事出缺,會長可委任基本會員遞補該職位,並在代表會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成員贊成方可通過。
編輯委員會
定名
中文名稱為 (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會編輯委員會),英文則為 “ THE EDITORIAL BOARD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STUDENTS ' UNION ” (以下簡稱「編委會」)
定義
編委會乃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會報刊唯一合法的出版機構,享有言論及出版自由,其言論須向院內全體同學負責。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受代表會之監察。
權責
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會會章及報刊之出版事宜。
草擬編委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可自行擬定編委會內部行政細則。
統籌本會屬下各組織之出版及版權事宜。
授權本會屬下各組織出版刊物及本會會章。
第四條 任期
由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日。
第五條 幹事
總編輯一人
副總編輯二人
財政一人
秘書一人
美工一人
執行編輯十人
助理編輯﹝由總編輯委任﹞
第六條 幹事職責
1. 總編輯
1.1 為編委會之唯一發言人,對外對內代表編委會。
1.2 組織各版工作小組及委任助理編輯。
1.3 負責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事務。
1.4 為編委會常務會議之當然主席。
2. 副總編輯
2.1 負責協助總編輯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事務。
2.2 協助總編輯組織工作小組及委任助理編輯。
2.3 當總編輯出缺時,兩名副總編輯的其中一人須由二分之一或以上編委會成員﹝除助理編輯外﹞通過,出任署理總編輯。
2.4 負責協調各工作小組一切運作。
2.5 對外聯絡學生刊物印刷商。
3. 財政
負責編輯委員會一切財務事宜。
4. 秘書
4.1 編委會一切文牘、會議紀錄檔案及準備一切有關會議之議程及發出召開會議之通告。
4.2 為秘書處之當然委員。
4.3 負責儲存所有出版品﹝如錄音帶及任何資源﹞以作翻查。
5. 美工
負責編委會一切設計及排版事宜。
6. 執行編輯
負責協助總編輯及副總編輯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事務。
第七條 編委會會議
1. 常務會議
1.1 每月由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召開一次。
1.2 須於七十二小時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2. 緊急會議
2.1 若編輯委員會總編輯或三分之一幹事認為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
2.2 須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3. 法定人數
為三分之二全體幹事。
4. 會議常規
以學生會會議常規為準。
第 八 條 工作小組
1. 委員
小組委員由編委會之成員及助理編輯組成。助理編輯由總編輯委任,須協助所屬小組之主編及執行編輯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事務。可列席編委會會議,但不擁有投票權。
2. 職責
協助總編輯及副總編輯策劃及推行編委會之一切事務。
3. 專題版
3.1 組織
3.1.1主編一人、執行編輯一人及助理編輯﹝由總編輯委任﹞。
3.2 職責
3.2.1擬定及撰寫學生報之專題版。
3.3 主編
3.2.1負責統籌專題版之一切事務。
3.3.2協助總編輯委任專題版之助理編輯。
3.4 執行編輯
3.4.1協助主編擬定該版之內容。
3.4.2負責協調助編之工作。
4. 校園版
4.1 組織
4.1.1主編一人、執行編輯一人及助理編輯﹝由總編輯委任﹞。
4.2 職責
4.2.1擬定及撰寫學生報之校園版。
4.3 主編
4.3.1負責統籌校園版之一切事務。
4.3.2協助總編輯委任校園版之助理編輯。
4.4 執行編輯
4.4.1協助主編擬定該版之內容。
4.4.2負責協調助編之工作。
5. 教育版
5.1 組織
5.1.1主編一人、執行編輯一人及助理編輯﹝由總編輯委任﹞。
5.2 職責
5.2.1擬定及撰寫學生報之教育版。
5.3 主編
5.3.1負責統籌教育版之一切事務。
5.3.2協助總編輯委任教育版之助理編輯。
5.4 執行編輯
5.4.1協助主編擬定該版之內容。
5.4.2負責協調助編之工作。
6. 時事版
6.1 組織
6.1.1主編一人、執行編輯一人及助理編輯﹝由總編輯委任﹞。
6.2 職責
6.2.1擬定及撰寫學生報之時事版。
6.3 主編
6.3.1負責統籌時事版之一切事務。
6.3.2協助總編輯委任時事版之助理編輯。
6.4 執行編輯
6.4.1協助主編擬定該版之內容。
6.4.2負責協調助編之工作。
7. 綜合版
7.1 組織
7.1.1主編一人、執行編輯一人及助理編輯﹝由總編輯委任﹞。
7.2 職責
7.2.1擬定及撰寫學生報之綜合版。
7.3 主編
7.3.1負責統籌綜合版之一切事務。
7.3.2協助總編輯委任綜合版之助理編輯。
7.4 執行編輯
7.4.1協助主編擬定該版之內容。
7.4.2負責協調助編之工作。
第 九 條 辭職
編委會幹事,須以書面向編委會總編輯交代,並在編委會會議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幹事贊成方可通過。提出辭職之幹事,須出席代表會會議作出交代。
編委會總編輯,須以書面向代表會主席交代,並在代表會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成員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條 職位懸空
如總編輯之職位懸空,須由其中一名副總編輯補上。﹝見副總編輯之職責﹞
若總編輯及兩位副總編輯或二分之一幹事出缺,編委會須即時解散。
如幹事出缺,總編輯可委任基本會員遞補該職位,並在代表會上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成員贊成方可通過。
第九章 幹事會及/或編輯委員會出缺
1. 如幹事會出缺,應屆代表會主席須出任署理會長,經代表會會議通過,組織臨時行政委員會,直至新一屆幹事會成立為止。
2. 如編輯委員會出缺,其運作須暫停至新一屆編委會成立為止。
第一條 臨時行政委員會組織
1. 成員:臨時行政委員會須根據幹事會組織架構為藍本決定其行政組織,但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5 人,包括五名基本成員:
主席一名 (署理會長亦即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一名 (由代表會副主席出任)。
秘書一名。
財務委員一名。
福利委員一名。
2 出任方式
2.1 除主席及副主席外,其餘職位之委任皆須由代表會主席提名,並獲得三分二或以上與會成員之贊成始能通過。
2.2 除主席及副主席外,其餘職位之委任均須於該年度六月一日或以前完成。
第二條 權責
其職責乃維持本會之日常運作,並委任臨時專責小組。其必要之日
常事務,必須於第一次臨時行政委員會會議上介定及列出,並交由代表會審議及通過;
臨時專責小組乃在幹事會出缺期間處理特定的工作,成立時須訂明其職權及任期;
在幹事會出缺期間,除以學生會名義發表聲明外,臨時行政委員會
可於代表會授權下處理本會之對外事務;
臨時行政委員會須直接向代表會負責;
臨時行政委員會須於解散後一個月內向代表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
政報告。
第三條 其他
在幹事會出缺期間,而臨時行政委員會仍未成立之時,在別無他法之情況下,幹事會之基本運作均須暫停。若臨時工作委員會於六月一日前仍未能成立,其餘職位須由代表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章 屬會選舉
第一條 成立
1. 新成立之屬會在辦理註冊手續的同時,須向屬會事務幹事呈交該屬會之會章,內容須至少包括其成立宗旨、職員職務、財政守則、選舉及修章事宜。
2. 代表會會審閱該屬會之會章並提出意見。
3. 所有該屬會之修章工作將由該屬會自行處理,而在其新會章通過後須向 屬會事務幹事呈交修訂之會章。
第二條 財務細則
屬會之財政年度與本會行政年度相同。
每一個屬會必須有至少一名會員負責管理財務事宜﹝例如財政﹞ 屬會須每年至少一次向屬會事務幹事提交財政報告,代表會得保留審查權。
屬會如需要向外間機構申請任何資助,必須書面知會屬會事務幹事,並須學生事務處批準。
第三條 屬會﹝續會﹞選舉細則
1. 資格
所有候選人、提名人及和議人必須為該屬會之會員。
2. 選舉方法
應由該屬會會員以其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一章 選舉
第一條 選舉事務委員會
選舉事務委員會之設立是要使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選舉能公平順利地進行。
職責
2.1 推廣以上兩項選舉;
2.2 處理一切有關選舉事務,包括提名、投票、點票、監察、投訴及其他有關事宜;
2.3 依本會會章制定選舉有關資料;
2.4 向代表會提供選舉過程中有關資料及負責;
2.5 以上各項選舉工作完畢後,須於一個月內向代表會提交書面報告。
成員
3.1 代表會將於每年十月前委任至少五名代表會成員出任選舉事務委員會委員;
3.2 代表會副主席為當然委員;
3.3 選舉事務委員會主席及秘書於會內第一次會議互選產生。
3.4 選舉事務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參選;
3.5 選舉事務委員會委員不得提名或和議他人參選,亦不得投票,以保持該員會之中立態度;
選舉事務委員會於代表會通過其書面工作報告後自動解散。
第二條 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選舉
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選舉每年進行一次,競選以內閣形式進行。
候選人、提名人及和議人資格
上述人等必須為本會基本會員;
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可競選、提名或和議他人參選。
提名程序
參與競選內閣之所有成員,均須由一非內閣之學生會會員提名;全內閣並須由上述提名人以外之二十名學生會會員聯署和議。
候選內閣須一併繳交其內閣成員之提名表格,經選舉事務委員會審核、批准始能成為合法候選內閣,合法候選名單得於截止後二十四小時內公佈。
候選內閣空缺不得多於六個競選位置,其中不得包括會長、副會長(內務)、副會長(外務)及財務幹事。
各候選內閣可組織助選團從事競選宣傳,惟不得作任何人身攻擊。
各候選內閣必須接受至少一次本會會員作任何形式的公開諮詢。
投票形式
本會基本會員在每項選舉中只可投票一次;
投票採用不記名方式,但必須有選舉事務委員會之印鑑方為有效。
點票
點票過程必須有至少兩位本院職員作監票主任;
所有問題票之有效與否均以監票主任之最後決定為準;
點票完成後須即時核票;
核票完成後,代表會主席須即時公布結果;
公布結果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為確認期,如無投訴,選舉事務委員會主席須即時宣佈確認程序完成,而投票結果方能生效;
如有投訴,須於核票結果公布後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向代表會提出,代表會須於接獲投訴後七天內完成調查並公布結果。當投訴未獲解決前,投票結果不能正式公布;
當選資格
每項選舉之投票人數,必須超過全體基本會員人數四分之一,該項選舉方為有效。
若某項選舉有超過一個候選內閤競選,以獲票數最多者當選。
8.3倘只有一內閣參選時,則投信任或不信任票或棄權票,如信任票為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則屬當選論。
補選
若幹事會會長、編輯委員會之總編輯之職位懸空時,可各自由其會內之普選成員推選其中一位副會長或副總輯補上其職位,並向代表會交代結果;
若幹事會兩位副會長、編輯委員會兩位副總編輯任何一職位懸空時,可各自在其會內推選其中一位普選成員補上其職位,並向代表會交代結果;
當幹事會幹事、編委會委員出缺時,可由其會之會長或總編輯委任基本會員出任,並向代表會交代結果。
選舉經費
除本會資助之款額外,各候選人不得接受任何資助或舉行任何籌款活動;
候選內閣須於投票日前十二小時呈交所有單據,及一詳盡之財政報告予選舉事務委員會審核。
第三條 中學教育課程、小學教育課程、幼兒教育課程及語文教育課程代表之提名及確認程序
若本會基本會員人數不多於一百人,最多可選派代表一名;本會基本會員人數不多於二百人超於一百人者,最多可委派代表兩名,並如此類推。
各自薦人/被提名人須獲得三十名或以上就讀該同一課程之基本會員聯署,支持其作為課程代表員,若自薦人/被提名人的人數,超過其課程可委派代表之數目,代表會則會以具備最多聯署者之自薦人/被提名人為先。
每位自薦人/被提名人不得同時兼任任何學生組織之幹事。
每位基本會員只可提名一位課程代表員。
代表會在截止收回提名表格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須將之張貼在學生會報告板上,而又不得少於五個工作天,如在張貼期間並無同學反對,該項提名之確認程序即告完成。若有反對,會員須以書面方式向代表會主席提出,而代表會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召開緊急會議處理之,並於三個工作天內作公開回覆。
每屆課程代表員須於該年三月一日前選出。
每屆課程代表員之任期為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
第四條 屬會選舉
各屬會之幹事或職員需自組內閣競選產生。選舉須由該會主席主持,並由任何一名代表會職員監察。
第十二章 財政守則
第一條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與本會年度相同。
由新任至每年最後一次會員大會前七日為財政結算年度。
第二條 會費
除名譽會員外,每位會員須於首年繳交會費港幣 170元正,期後於每學年繳交會費港幣150元正。
本會可對外對內籌款及接受社會人士捐助,惟須得代表會批准。
已繳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會費之調整須於全民投票中通過決定。
第三條 財政預算
代表會、幹事會、編委會及各屬會須於三月廿一日或以前,向代表會提交該年度之全年財政預算案,以便通過。
代表會、幹事會、編委會及各屬會如有需要,可於上任半年後 ( 即八月三十一日 ) 重新修訂其全年財政預算,並提交代表會通過。
本會經費必須根據已通過的財政預算有關項目及款額而支出,不同項目的款額不得互相轉撥。
第四條 財務報告
代表會、幹事會、編委會及各屬會須於 該年九月 向代表會提交中期財政報告。
代表會、幹事會、編委會及各屬會須於其任期結束後兩個月內,向下任之代表會提交其全年財政報告。
每屆財務幹事須於是屆落任後兩個月內,將全年財政預算案提交財務委員會及代表會審核通過。
第五條 核數
該年全年財政賬目,須由教職員或專業人士負責核對。
第六條 財務委員會
任何財政預算以外的開支,須經財務委員會通過增加撥款始可動用。
上述之財務委員會須向代表會負責。
追加批款時,每項不多於 10000元。
任何不被財務委員會通過的增加或追加撥款,本會概不負責。
第七條 會費之運用
本會會款只限於支付會務於正常經費及達成本會會章第一章、第二條所載之宗旨內規定之各項事務。
會長每次可批准不多於五百元的經費以應付緊急開支,惟須盡快送交財務委員會追認。
第八條 基金
1. 來源
1.1 除名譽會員外,每位新會員入會時,須繳交二十元為基金。
1.2 本會每屆財政盈餘50%撥入基金賬。
2. 運用
2.1 本會之基金須用於本會購買固定資產、發展或緊急之用。如須使用基金,幹事會、代表會及編委會須向聯席會議特別會議,並須獲得聯席會議議決通過。
2.2 動用學生會基金如少於基金總數百分之四十,須經聯席會議通過。
2.3 動用學生會基金如多於基金總數百分之四十,須經會員大會或全民投票通過。
第十三章 懲處
第一條 會員懲處
任何會員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行為或違反本會會章的行徑,將會受到以下處分:
1. 凍結會員權益:任何會員若不繳交會費,或不履行其會員義務,其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即被凍結﹝須交由代表會處理﹞。
2. 開除會席:任何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嚴重者﹞,可召開聯席會議,處理開除該名會員會籍。
3. 遺憾議案:於聯席會議或代表會會議中通過,有關議案便可通過。
第二條 職員懲處
1. 譴責
1.1 會長有失職,經聯席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譴責之。
1.2 凡代表會成員失職時,經代表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代表 會得譴責之。
1.3 凡幹事有失職時,經全體幹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代表會得譴責之。
1.4 如代表會成員、幹事會或編委會之成員無故缺席該會會議二次,該會有權譴責之。
2. 罷免
2.1 只有會員大會有權通過罷免任何職員。
2.2 任何學生會會員有權透過會章賦予的權力召開會員大會,作出罷免的要求。
2.3 代表會有權透過會章賦予的權力召開會員大會,作出罷免的要求。
2.4 幹事會有權透過會章賦予的權力召開會員大會,作出罷免的要求。
2.5 編委會有權透過會章賦予的權力召開會員大會,作出罷免的要求。
第十四章 對外聲明
第一條 定義
凡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而又代表本會立場的消息,均屬聲明。聲明代表著本會的意見,必須經合法程序通過,始屬有效。
第二條 發表聲明程序
1. 學生會之對外聲明應先由代表會通過,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若代表會未能及時召開會議,本會會長亦有權對外發表聲明,惟須於發表前與代表會主席商討,並知會編委會總編輯。
2. 聲明未經通過而發表後,須交由最近之代表會會議追認;若有關聲明不獲代表會追認及通過,會長須於會議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公布撤回。
幹事會須將聲明張貼於本會報告板。
第十五章 校方會議代表
校方會議指下列各會:
1.1 教務委員會 (Academic Board) ;
1.2 學生事務委員會 (Student Affairs Committee) ;
1.3 教學質素保證委員會 (Teaching and Learning Quality Assurance Committee) ;
1.4 考試委員會 (Examination Committee) ;
1.5 學生紀律委員會 (Disciplinary Committee) ;
1.6 院務委員會 (School Board) ;
1.7 輟學審查委員會 (Committee on Discontinuation) ;
1.8 其他校方會議
職權
2.1 學生代表須出席相關之校方會議。
2.2 各學生代表須於會議後兩個月內向代表會作口頭及書面報告,以便諮詢。 ( 機密文件除外 )
出任方式
3.1 各校方會議之學生代表均公開接受提名,並由代表會通過及委任。
每屆學生代表須於該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選出。
若有學生代表辭退職務,其職位將由代表會成員提名、通過及委任。
任期
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十六章 其他
第一條 兼任
本會會員於同一年度不得兼任兩個學生會職位,包括:幹事會幹事、編委會幹事、代表會課程代表員及屬會幹事。
第二條 會章附則
會章附則由聯席會議制定,作用在補充會章之不足,使本會會務更能順利進行。聯席會議須得三分二或以上有投票權之與會章成員贊成,方可修改附則。
第三條 會議常規
本會會議常規由聯席會議制定,作用在使本會有關之會議能依正確程序進行,須得聯席會議三分二或以上有投票權之與會成員贊成,方可修改會議常規。
( 曾於 8-6-2001 修訂 )
( 曾於 19-12-2001 修訂 )
( 曾於 9-2-2002 修訂 )
( 最新版本於 27-2-2003 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