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論壇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4-12-9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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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中介人打擊造假


 

最近,創維數碼(0751)主席及有關人士因涉嫌造假帳及挪用資金,被廉署正式落案起訴的事件,再次顯示了香港的公司管治和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個人誠信問題。香港的監管原則和模式,較傾向鼓勵市場消息披露,鼓勵上市公司發放消息,使投資者可以作出明智的投資,而監管機構並沒有責任去證實消息的準確性。

在這個監管原則和模式下,如果上市公司自律地發放準確及準時的消息,過程中,會計師會核對有關的數據,確保公布的數字正確無誤;律師保證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條例;分析員依照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撰寫分析報告,並公開分析報告的內容,讓投資者作明智的選擇。在理論上,這是可行的,而且也不應該由監管者去評審公司發放消息的準確性,整個基制的成敗,在於中介人的誠信。

然而,如果上市公司或中介人不自律,在現實的情況下又如何呢?在數星期前,有上市公司披露對股價敏感的資料,令股價大幅上落,但該公司或當事人最後竟然否認曾經披露有關資料。

由此可見,我們需要一個制度,去確定上市公司及中介人有否切實執行職務;也即是要求上市公司有決心實踐良好的公司管治,會計師確保公布的數字正確,律師保證上市公司能夠準確及準時地公布對股價敏感的資料等,否則,上市公司及中介人應該受到懲罰。現時,監管機構追究的模式過份寬鬆,往往只保留追究上市公司的權利,不會追究;而中介人是專業團體,一般都是用自我監管的模式。在面對賺取數千萬的誘惑時,由於懲罰不夠高,在違規風險成本太低的情況下,根本不足以阻嚇上市公司及中介人不違規。

雖然監管機構認為上市公司違規只是個別事件,但是無論如何,都有小投資者買入違規公司的股票,我們也可以想像到公司復牌後股價的情況,最終的受害者也只會是小投資者。

希望監管機構可以有效地實行鼓勵市場消息披露的模式;並適當地監管中介人的誠信和專業操守。例如改善自我監管的制度,利用獨立人士去加強專業團體的監管,減少自己人管自己人的問題;並考慮採用扣分制,用違規的嚴重性來決定扣分的多少,重者停牌來加強阻嚇作用。

當上市公司違規時,小投資者最終應該可以控告該公司有關的董事(而並非控告該公司),使他們負上法律責任。否則,隨着更多中國民營企業來香港上市,公司管治的問題可能會更加嚴重。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