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
國是港事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0-8-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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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金融大監管機構勢在必行

 

    在 過 去 幾 年 , 建 立 金 融 大 監 管 機 構 成 為 熱 點 。 部 分 是 由 於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 暴 露 了 現 存 金 融 監 管 體 系 上 的 某 些 漏 洞 。 以 香 港 為 例 。 香 港 的 金 融 監 管 是 「 三 家 分 立 」 模 式 , 即 銀 行 業 務 、 證 券 業 務 和 保 險 業 務 , 分 別 由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香 港 證 券 監 管 委 員 會 和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 三 家 負 責 監 管 。

分 開 監 管 存 有 漏 洞

    在 金 融 危 機 中 , 國 際 炒 家 同 時 在 香 港 的 匯 市 和 期 市 沽 空 , 由 於 賣 空 港 幣 對 聯 系 匯 率 帶 來 壓 力 , 香 港 當 局 被 迫 提 高 利 率 , 這 樣 國 際 炒 家 就 能 夠 在 期 市 上 恆 指 的 空 頭 上 獲 利 。 而 香 港 三 家 分 立 的 監 管 格 局 , 對 抑 制 以 及 防 範 國 際 炒 家 的 這 種 投 機 行 為 , 並 不 是 最 理 想 的 。

    金 融 大 監 管 機 構 的 出 現 另 一 方 面 的 原 因 , 是 由 於 金 融 業 務 呈 現 多 樣 化 的 發 展 , 金 融 機 構 的 角 色 也 更 加 多 元 化 , 往 往 集 銀 行 、 證 券 、 保 險 業 務 於 一 身 , 因 此 需 要 建 立 一 個 統 一 的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 來 更 好 地 在 新 的 形 勢 下 履 行 對 金 融 業 的 監 管 。

    目 前 , 英 國 、 澳 洲 、 日 本 和 南 韓 都 建 立 了 這 樣 的 大 監 管 體 系 。 那 �b , 在 香 港 , 建 立 金 融 大 監 管 體 系 有 甚 �b 利 弊 呢 ? 建 立 這 一 體 系 是 否 可 行 ?

    九 十 年 代 , 全 球 再 次 掀 起 兼 併 與 收 購 的 浪 潮 。 這 種 大 環 境 下 , 再 加 上 競 爭 的 加 劇 , 銀 行 息 差 水 平 愈 來 愈 窄 , 導 致 銀 行 愈 來 愈 在 傳 統 業 務 的 基 礎 上 向 證 券 、 保 險 等 業 務 擴 張 。 金 融 機 構 的 角 色 呈 現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 香 港 的 這 種 趨 勢 也 十 分 明 顯 。 據 調 查 , 目 前 有 本 地 銀 行 已 經 設 立 了 專 門 從 事 與 證 券 有 關 的 業 務 機 構 , 也 有 的 同 時 還 從 事 保 險 業 務 。 可 以 預 見 , 由 於 科 技 的 進 步 , 競 爭 的 加 劇 , 融 資 非 中 介 化 以 及 管 制 的 放 鬆 , 傳 統 的 銀 行 業 務 的 利 潤 還 會 進 一 步 下 降 ,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的 逐 步 增 多 是 必 然 的 趨 勢 。

三 家 分 立 信 息 未 能 互 享

    那 麼 , 隨 之 而 來 的 問 題 是 , 香 港 目 前 的 金 融 監 管 體 系 在 這 一 趨 勢 下 , 是 否 仍 然 具 有 有 效 性 呢 ? 如 前 所 述 , 香 港 目 前 的 金 融 監 管 體 系 具 有 「 三 家 分 立 」 的 特 點 , 同 一 間 金 融 機 構 的 銀 行 業 務 、 證 券 業 務 和 保 險 業 務 , 分 別 由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香 港 證 券 監 管 委 員 會 , 和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三 家 負 責 監 管 。

    這 三 家 機 構 將 各 計 算 出 來 的 風 險 加 在 一 起 , 就 是 整 間 金 融 機 構 的 總 風 險 。 這 種 監 管 方 式 很 顯 然 是 有 漏 洞 的 。 因 為 未 來 的 趨 勢 是 各 種 業 務 之 間 的 界 限 , 將 愈 來 愈 模 糊 , 銀 行 、 證 券 和 保 險 三 種 業 務 往 往 交 織 在 一 起 , 例 如 , 有 的 銀 行 同 時 經 營 經 紀 人 業 務 和 保 險 業 務 , 如 何 區 分 這 三 種 業 務 是 一 個 問 題 , 如 果 區 分 不 好 , 可 能 帶 來 十 分 負 面 的 影 響 。 而 且 , 把 三 種 業 務 的 風 險 簡 單 相 加 , 就 是 整 個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的 風 險 , 這 一 方 法 也 欠 缺 科 學 性 。

    最 後 , 雖 然 三 家 監 管 機 構 通 過 定 期 會 談 來 增 進 溝 通 , 但 由 於 法 律 出 於 保 護 被 監 管 機 構 的 權 益 , 限 定 了 溝 通 和 交 流 的 範 圍 , 因 此 , 三 家 機 構 並 不 能 做 到 完 全 的 信 息 互 享 , 這 對 於 全 面 有 效 地 監 管 一 家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 顯 然 是 不 得 力 的 。 因 此 , 建 立 大 監 管 機 構 是 順 應 未 來 金 融 機 構 百 貨 公 司 化 的 需 要 。

    此 外 , 建 立 金 融 大 監 管 體 系 , 能 �B 為 不 同 的 金 融 機 構 , 在 香 港 提 供 更 加 公 平 的 競 爭 環 境 , 金 融 管 理 局 , 證 監 會 和 保 險 業 公 會 分 別 為 銀 行 , 證 券 和 保 險 業 務 設 立 了 不 同 的 資 本 金 比 率 , 但 是 , 金 融 管 理 局 和 證 監 會 又 簽 署 了 一 個 備 忘 錄 , 允 許 一 些 特 定 的 金 融 機 構 , 例 如 某 些 銀 行 的 證 券 業 務 , 可 以 由 金 融 管 理 局 而 不 是 證 監 會 監 管 , 這 樣 專 門 經 營 證 券 業 務 的 證 券 公 司 , 和 這 些 被 特 定 允 許 的 銀 行 的 證 券 業 務 , 就 會 適 用 不 同 的 資 本 金 要 求 , 形 成 不 公 平 的 競 爭 。 但 如 果 建 立 了 大 監 管 機 構 , 由 這 一 機 構 統 一 監 管 , 這 一 問 題 就 會 避 免 , 就 會 為 不 同 的 機 構 創 造 一 個 公 平 的 競 爭 環 境 。

簡 化 機 制 平 衡 利 益 關 係

    其 次 , 建 立 大 監 管 機 構 可 以 降 低 監 管 成 本 , 簡 化 機 制 。

    對 於 同 時 涉 及 銀 行 , 證 券 及 保 險 的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 如 果 建 立 了 大 監 管 機 構 , 就 可 以 減 低 現 場 監 察 的 次 數 , 不 僅 降 低 了 監 管 部 門 的 成 本 , 而 且 減 低 了 被 監 管 部 門 的 負 擔 。 另 外 , 金 融 管 理 局 目 前 的 監 管 職 能 同 其 制 定 和 實 施 貨 幣 政 策 的 職 能 有 一 定 衝 突 , 如 果 把 監 管 職 能 分 離 出 去 , 可 以 簡 化 監 管 機 制 , 更 好 地 平 衡 兩 個 職 能 的 利 益 關 係 。

    建 立 金 融 大 監 管 機 構 的 弊 處 , 在 於 金 融 管 理 局 維 護 聯 繫 匯 率 製 造 成 一 定 難 度 。 如 果 金 融 管 理 局 同 時 擁 有 監 管 職 能 , 就 可 以 更 有 權 威 、 更 有 實 效 地 維 護 聯 繫 匯 率 的 穩 定 , 否 則 , 會 對 維 護 聯 繫 匯 率 制 的 能 力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

    其 次 , 大 監 管 機 制 也 許 會 產 生 道 德 風 險 。 金 融 機 構 也 許 會 有 一 種 以 大 監 管 機 構 為 靠 山 的 錯 覺 , 以 為 大 監 管 機 構 會 在 無 論 哪 間 金 融 機 構 出 現 問 題 時 , 都 採 取 行 動 進 行 救 助 , 這 樣 金 融 機 構 就 會 只 著 眼 於 利 潤 , 而 忽 視 風 險 , 整 個 金 融 體 系 的 穩 定 會 遭 到 破 壞 。

    另 外 , 建 立 大 監 管 機 構 有 其 他 一 些 成 本 。 它 不 僅 需 要 對 支 持 目 前 「 三 家 分 離 」 模 式 的 法 律 進 行 重 大 修 改 , 而 且 需 要 克 服 合 併 三 家 監 管 機 構 時 , 人 事 方 面 的 障 礙 , 解 決 制 度 、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融 合 問 題 , 以 及 可 能 出 現 的 人 才 流 失 的 問 題 。

創 造 平 等 競 爭 控 制 風 險

    香 港 建 立 大 監 管 體 系 總 體 來 講 利 大 於 弊 , 但 無 論 建 立 何 種 監 管 體 系 , 我 們 都 不 能 再 認 為 政 策 制 定 者 或 是 監 管 者 擁 有 最 完 善 的 信 息 , 或 政 府 是 萬 能 的 , 相 反 , 我 們 監 管 的 目 的 只 在 於 創 造 出 一 個 平 等 的 競 爭 環 境 , 確 保 市 場 ( 而 不 是 監 管 者 ) 獲 得 完 備 的 信 息 , 並 更 有 效 地 控 制 風 險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