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
國是港事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1999-8-4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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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金融大監管機構好壞參半

 

    建 立 一 個 大 監 管 機 構 , 能 夠 消 除 三 家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 並 存 體 制 下 的 這 些 不 一 致 的 監 管 要 求 問 題 , 能 夠 創 造 一 個 平 等 競 爭 的 金 融 市 場 。

    在 此 次 的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中 , 國 際 炒 家 曾 經 數 度 襲 擊 香 港 , 均 由 於 香 港 自 身 比 較 健 康 的 金 融 運 作 體 系 , 和 比 較 完 善 的 金 融 監 管 措 施 , 而 沒 有 釀 成 像 亞 洲 其 他 國 家 那 樣 的 金 融 危 機 , 直 到 九 八 年 八 月 , 國 際 投 機 者 挾 巨 資 在 港 元 、 美 元 現 匯 和 遠 期 市 場 , 港 股 現 貨 和 期 貨 市 場 同 時 進 行 攻 擊 。 九 八 年 八 月 , 香 港 政 府 毅 然 決 定 入 市 干 預 。 此 次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帶 給 香 港 的 無 論 是 教 訓 , 還 是 啟 示 , 都 是 深 刻 的 , 它 表 明 香 港 本 身 的 金 融 體 系 存 在 漏 洞 。

    香 港 目 前 的 監 管 體 系 是 「 各 自 為 政 」 , 銀 行 業 、 證 券 業 、 保 險 業 分 別 由 金 管 局 、 證 監 會 、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監 管 , 三 家 監 管 機 構 雖 然 在 一 些 問 題 上 有 溝 通 和 合 作 , 但 基 本 上 是 各 司 其 職 , 獨 立 運 作 。

    在 金 融 日 益 全 球 一 體 化 、 業 務 多 樣 化 的 今 天 , 這 樣 的 監 管 體 系 必 然 有 一 些 問 題 。 如 果 香 港 有 一 種 更 有 效 。 更 完 備 的 監 管 制 度 , 譬 如 有 一 個 集 銀 行 監 管 、 證 券 監 管 於 一 身 的 大 監 管 機 構 , 是 不 是 可 以 避 免 今 後 再 出 現 這 種 不 得 已 而 為 之 的 政 府 干 預 , 是 不 是 可 以 在 本 次 的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中 表 現 更 好 呢 ? 在 香 港 建 立 大 監 管 機 構 的 利 弊 及 前 景 如 何 ? 本 文 將 這 一 點 做 一 些 淺 探 。

創 建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勢 不 可 擋

    從 香 港 的 現 實 來 看 , 似 乎 目 前 的 香 港 還 沒 有 必 要 建 立 大 監 管 機 構 , 但 是 「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 的 趨 勢 是 不 可 阻 擋 的 。 九 十 年 代 , 全 球 又 興 起 大 規 模 兼 併 和 收 購 的 浪 潮 , 銀 行 在 息 差 縮 小 的 情 況 下 , 已 經 愈 來 愈 在 傳 統 業 務 的 基 礎 上 , 向 證 券 和 保 險 業 多 元 化 發 展 , 以 賺 取 更 多 的 手 續 費 。

    香 港 也 不 例 外 ,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 融 資 非 中 介 化 的 趨 勢 , 競 爭 的 加 劇 以 及 管 制 的 放 鬆 , 銀 行 傳 統 業 務 的 利 潤 , 將 會 進 一 步 下 降 , 這 就 迫 使 銀 行 多 元 化 發 展 , 以 增 加 規 模 效 益 。

    因 此 我 們 有 理 由 認 為 香 港 的 「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 的 數 目 會 愈 來 愈 多 。 那 麼 隨 之 而 來 的 問 題 是 , 香 港 目 前 的 金 融 監 管 架 構 , 是 否 能 夠 適 應 這 一 未 來 的 發 展 趨 向 , 在 監 管 「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方 面 , 仍 然 具 有 有 效 性 」 ? 目 前 對 業 務 涉 及 到 銀 行 、 證 券 以 及 保 險 業 的 「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 , 香 港 的 做 法 是 分 而 治 之 , 即 金 管 局 監 管 銀 行 業 務 , 證 監 會 監 管 證 券 部 分 ,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監 管 保 險 部 分 , 各 部 分 風 險 的 加 總 , 就 是 整 個 「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 的 總 風 險 。

    要 另 外 一 個 建 立 大 監 管 機 構 的 強 有 力 的 理 由 , 是 它 能 為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平 等 的 競 爭 條 件 。 目 前 , 金 管 局 、 證 監 會 和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對 各 自 監 管 下 的 金 融 機 構 , 制 定 了 不 同 的 資 本 金 要 求 。 而 根 據 金 管 局 與 證 監 會 簽 署 的 一 份 備 忘 錄 , 某 些 被 批 准 了 的 特 定 的 金 融 機 構 , 例 如 銀 行 的 證 券 業 務 , 由 金 管 局 而 不 是 證 監 會 監 管 , 於 是 這 些 公 司 所 適 用 的 資 本 金 要 求 , 就 與 證 監 會 監 管 下 的 證 券 交 易 商 的 資 本 金 要 求 不 同 , 盡 管 它 們 做 的 是 同 樣 的 業 務 。 盡 管 我 們 無 法 判 斷 哪 一 種 資 本 金 比 率 對 其 業 務 更 有 利 , 但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這 使 金 融 市 場 , 形 成 了 不 相 同 的 競 爭 條 件 。 建 立 一 個 大 監 管 機 構 , 能 夠 消 除 三 家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 並 存 體 制 下 的 這 些 不 一 致 的 監 管 要 求 問 題 , 能 夠 創 造 一 個 平 等 競 爭 的 金 融 市 場 。

減 低 監 管 成 本 簡 化 機 制

    建 立 大 監 管 機 構 , 還 能 夠 減 低 監 管 成 本 , 如 果 把 三 家 監 管 機 構 合 併 為 一 , 對 一 個 同 時 涉 足 銀 行 、 證 券 、 保 險 業 務 的 「 金 融 百 貨 公 司 」 原 本 要 做 三 次 的 現 場 監 管 , 這 時 可 以 只 做 一 次 就 完 成 , 這 對 監 管 者 來 說 , 更 重 要 的 是 對 被 監 管 者 來 說 , 都 是 一 種 巨 大 的 節 省 , 監 管 成 本 大 大 降 低 。

    另 外 , 如 果 把 三 家 監 管 機 構 合 併 為 一 , 就 可 以 把 原 本 由 金 管 局 承 擔 的 也 許 會 引 來 利 益 衝 突 的 兩 個 職 責 ( 制 定 和 實 施 貨 幣 政 策 以 及 監 管 銀 行 業 ) 分 開 , 同 時 也 使 監 管 結 構 簡 化 , 與 公 眾 更 好 溝 通 。 但 分 離 金 管 局 所 承 擔 的 這 兩 個 任 務 , 對 香 港 而 言 倒 不 見 得 是 件 好 事 , 因 為 香 港 實 行 的 是 聯 繫 匯 率 制 , 港 幣 長 期 與 美 元 保 持 七 點 八 的 兌 換 匯 率 , 金 管 局 同 時 負 有 監 管 銀 行 的 職 責 , 就 可 以 更 權 威 地 、 更 有 效 地 維 護 聯 繫 匯 率 的 穩 定 , 反 而 , 如 果 把 這 兩 個 職 能 分 離 , 金 管 局 在 維 護 匯 率 穩 定 , 將 處 於 較 以 前 不 利 的 地 位 。

大 包 大 攬 靠 山 錯 覺 要 除

          建 立 大 監 管 機 構 決 不 是 一 件 輕 而 易 舉 的 事 , 它 不 僅 需 要 對 支 持 目 前 「 三 家 分 離 」 模 式 的 法 律 , 進 行 重 大 修 改 , 而 且 需 要 克 服 合 併 三 家 監 管 機 構 時 , 人 事 方 面 的 障 礙 , 解 決 制 度 、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融 合 問 題 , 以 及 可 能 出 現 的 人 才 流 失 的 問 題 。

    另 外 , 權 力 的 過 度 集 中 往 往 會 走 向 獨 裁 , 大 監 管 機 構 集 所 有 的 監 管 權 力 於 一 身 , 很 容 易 官 僚 化 、 僵 化 , 並 由 於 不 存 在 競 爭 而 效 率 低 下 。 可 能 出 現 的 道 德 風 險 , 也 是 另 外 一 個 嚴 重 的 問 題 , 大 監 管 機 構 給 公 眾 一 種 「 大 包 大 攬 」 的 「 靠 山 」 錯 覺 , 並 認 為 不 同 金 融 機 構 在 風 險 級 別 上 的 不 同 , 已 經 消 失 或 者 說 模 糊 , 所 有 金 融 機 構 都 會 在 危 機 時 刻 , 沒 有 分 別 地 受 到 監 管 機 構 的 全 力 支 持 和 搶 救 , 這 樣 就 鼓 勵 了 一 些 金 融 機 構 , 為 了 獲 得 高 額 回 報 而 沒 有 節 制 地 去 從 事 高 風 險 的 交 易 。

    總 之 , 在 香 港 建 立 大 監 管 體 系 有 利 有 弊 , 這 也 是 任 何 事 物 的 規 律 。 本 文 的 目 的 就 是 在 透 析 了 各 種 利 弊 之 後 , 使 我 們 的 行 動 不 至 於 盲 目 。 無 論 建 立 何 種 監 管 體 系 , 最 重 要 還 是 確 保 市 場 , 能 夠 擁 有 最 完 善 的 信 息 , 從 而 更 有 效 地 控 制 風 險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