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
論壇

張仁良
香港城市大學 商學院 經濟及金融系 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1-8-2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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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減財政儲備擇優投資

 

現 時 全 球 經 濟 放 緩 , 在 經 濟 低 迷 之 際 , 港 府 是 否 應 動 用 龐 大 的 儲 備 , 還 富 於 民 呢 ?

現 時 儲 備 水 平 指 引 乃 曾 蔭 權 於 九 八 年 預 算 案 提 出 的 , 當 時 有 兩 件 事 值 得 注 意 : 一 、 把 土 地 基 金 注 入 財 政 儲 備 後 , 令 儲 備 出 現 前 所 未 有 的 增 幅 ; 二 、 金 融 風 暴 正 侵 襲 香 港 。 在 此 背 景 下 , 曾 蔭 權 倡 導 保 持 充 裕 儲 備 的 審 慎 理 財 原 則 , 規 定 儲 備 水 平 應 以 一 年 的 政 府 開 支 加 上 貨 幣 供 應 量 M 1 , 並 增 減 2 5 % 作 為 上 下 限 。

曾 蔭 權 認 為 , 政 府 有 需 要 把 相 當 數 額 的 公 帑 留 作 儲 備 , 以 應 付 公 共 財 政 在 日 常 運 作 、 處 變 應 急 及 金 融 等 三 方 面 的 需 要 。

何 需 儲 備 作 港 元 後 盾

對 於 上 述 三 個 原 因 , 前 兩 者 有 歷 史 經 驗 為 依 托 , 符 合 經 濟 原 則 , 可 以 得 到 廣 泛 支 持 , 但 第 三 個 原 因 則 欠 缺 理 論 依 據 。 香 港 的 紙 幣 發 行 主 要 靠 外 匯 基 金 來 支 持 , 外 匯 基 金 在 一 九 三 五 年 設 立 之 初 , 其 資 產 主 要 來 自 港 府 , 但 隨 著 後 來 的 發 展 , 逐 漸 將 硬 幣 發 行 基 金 、 政 府 大 部 分 外 幣 資 產 、 財 政 儲 備 以 及 土 地 基 金 併 入 其 中 , 現 時 已 超 過 一 萬 億 港 元 。 有 如 此 強 大 的 外 匯 基 金 作 港 元 後 盾 , 財 政 儲 備 再 加 上 一 道 雙 保 險 又 有 多 大 意 義 ? 如 果 要 全 面 捍 衛 港 元 , M 1 + 2 5 % 肯 定 不 夠 , 最 少 要 對 M 2 也 有 保 證 。

若 說 持 有 大 量 儲 備 就 可 以 保 證 匯 率 穩 定 、 防 範 金 融 危 機 , 事 實 也 未 必 如 此 。 譬 如 , 在 金 融 危 機 時 , 雖 然 港 府 坐 擁 大 量 儲 備 , 但 仍 未 幸 免 於 國 際 避 險 基 金 的 狙 擊 。 還 有 , 日 本 儲 備 屬 全 球 之 冠 , 亦 不 能 阻 止 日 元 大 跌 。 所 以 , 經 驗 證 明 , 單 靠 儲 備 不 足 以 完 全 抵 禦 金 融 危 機 的 侵 襲 , 還 需 要 借 助 審 慎 的 宏 觀 經 濟 政 策 、 適 當 的 匯 率 制 度 、 完 善 的 金 融 市 場 和 健 全 的 債 務 管 理 機 制 等 來 共 同 建 築 防 禦 堡 壘 。

不 過 , 我 們 對 於 儲 備 的 避 險 能 力 還 是 需 要 肯 定 的 。 九 七 年 初 至 九 八 年 初 , 泰 國 、 馬 來 西 亞 、 印 尼 、 南 韓 及 新 加 坡 股 市 分 別 下 跌 四 成 至 七 成 不 等 , 而 香 港 只 下 跌 兩 成 二 。 究 其 原 因 , 不 能 不 歸 功 於 充 裕 的 儲 備 。 所 以 , 雖 然 儲 備 不 能 單 槍 匹 馬 抵 禦 危 機 , 但 仍 具 有 一 定 防 禦 能 力 。

增 加 聯 匯 社 會 成 本

近 年 , 隨 著 政 府 開 支 愈 來 愈 多 , 貨 幣 發 行 量 愈 來 愈 大 , 財 政 儲 備 的 下 限 不 斷 向 上 移 。 雖 然 港 府 有 四 千 多 億 的 財 政 儲 備 已 屬 世 界 水 平 , 但 由 於 如 此 的 下 限 標 準 , 目 前 的 儲 備 已 貼 近 下 限 。 如 果 繼 續 以 現 有 水 平 為 指 引 , 只 會 囤 積 更 多 儲 備 , 而 不 能 將 之 用 於 經 濟 之 需 , 還 富 於 民 , 未 免 過 於 可 惜 , 無 形 中 也 增 加 了 聯 繫 匯 率 的 社 會 成 本 。 因 此 , 現 時 的 財 政 儲 備 水 平 指 引 亟 待 檢 討 。

本 人 認 為 財 政 儲 備 與 G D P 的 比 率 可 以 被 視 為 很 好 的 測 定 儲 備 水 平 標 準 。 九 ○ 至 九 六 年 , 該 比 率 一 直 停 留 在 1 5 % 附 近 , 然 而 到 了 九 七 年 , 比 率 猛 增 到 3 5 % , 並 一 直 保 持 在 此 高 水 平 。 比 率 自 九 七 年 開 始 上 升 的 原 因 , 是 土 地 基 金 被 納 入 財 政 儲 備 之 中 。 現 時 的 比 率 應 屬 高 水 平 , 但 究 竟 多 少 才 是 適 當 合 理 , 還 有 待 研 究 。 我 們 可 以 將 此 比 率 作 為 財 政 儲 備 充 裕 與 否 的 衡 量 標 準 , 定 出 上 下 限 。 如 果 囤 積 的 財 政 儲 備 高 於 上 限 , 則 將 多 餘 的 部 分 用 於 社 會 投 資 , 增 強 競 爭 力 。

選 擇 有 潛 力 投 資 項 目

由 於 政 府 一 直 把 財 政 儲 備 存 入 外 匯 基 金 , 收 取 固 定 比 率 的 回 報 , 自 九 八 年 四 月 以 後 , 將 財 政 儲 備 的 回 報 與 整 個 外 匯 基 金 的 回 報 掛 u , 享 有 與 整 體 外 匯 基 金 相 同 的 回 報 率 。 所 以 我 們 動 用 財 政 儲 備 進 行 投 資 時 , 就 要 盡 量 選 擇 那 些 回 報 率 高 於 外 匯 基 金 回 報 率 的 投 資 項 目 , 實 現 財 政 儲 備 的 最 大 成 本 效 益 。

然 而 , 現 實 中 會 有 很 多 社 會 問 題 需 要 政 府 的 財 政 儲 備 資 源 來 加 以 解 決 。 對 於 這 些 項 目 , 我 們 很 難 以 金 錢 來 量 化 它 們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 比 如 , 完 善 社 會 保 障 體 制 不 會 帶 來 直 接 的 經 濟 效 益 , 但 會 大 大 提 高 社 會 的 穩 定 性 。 總 之 , 政 府 動 用 儲 備 選 擇 投 資 項 目 時 , 應 選 擇 具 潛 力 、 有 助 香 港 持 續 發 展 的 投 資 項 目 , 這 才 是 理 財 之 道 。

~ 完 ~